本周關於《燃煤自備電廠規範建設和運行專項治理方案(徵求意見稿)》出臺,其中主要任務中“要求自備電廠自2016年起欠繳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系統備用費,應於2018年底前繳清;2016年以前欠繳的,應於本文件印發之日起3年繳清;個別數額較大,確有困難的給予一定寬限期,具體報徵部門確定。”“凡欠繳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系統備用費的自備電企業,不得納入電力市場準入目錄。已進入市場的,應終止交易資格,並納入國家涉電領域失信名單。”該方案實施將顯著提高未繳納企業的生產成本,同時對於在建電解鋁廠的自備電而言,缺乏手續將被叫停,提升成本並影響部分產能投放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