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遼寧省礦山綜合治理條例》將於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按照綠色開發、節約集約、技術創新的要求,《條例》對加快礦山企業技術、工藝和裝備改造,促進傳統礦山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優化升級作了規定,以增強礦山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同時,對新增礦山堅持嚴格準入條件。規定新建、擴建、改建礦山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生態保護、礦產資源規劃以及產業政策等規定。申請新立礦業權的,規定應當具備依法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獲得生態環境部門的批準文件、履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義務、未納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條件。
《條例》明確,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同時,《條例》強化了對尾礦庫的治理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尾礦庫綜合治理實施方案,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尾礦庫進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