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財政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優化完善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徵管政策,從“兩降、一延、一規範”入手,爲全省礦山企業鬆綁減壓降負,助推礦山企業高質量發展。
“兩降”
即降低礦業權出讓收益一次性繳納標準和首期繳納比例。爲減少礦山企業探礦採礦初期的資金佔用,減輕企業融資壓力,增強企業抗風險能力,將探礦權一次性繳納標準由1000萬元(含)以下降低爲500萬元(含)以下;將採礦權一次性繳納標準由1億元(含)以下,降低爲按照礦山生產建設規模類型確定,建設規模爲大型的3000萬元(含)以下,建設規模爲中型的2000萬元(含)以下,建設規模爲小型的1000萬元(含)以下。對於分期繳納的,首期繳納比例由不低於30%降至20%,且不少於探礦權、採礦權一次性繳納標準。初步測算,該項政策可爲即將發證的11家礦山企業減輕負擔2.4億元。
“一延”
即延長礦業權出讓收益繳納年限。將採礦權出讓收益分期繳納年限,由原來的不超過3年,調整爲根據礦山生產建設規模類型,分別確定爲不超過15年、10年、5年,實現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與礦山生產建設規模、服務年限、收益水平等更好地匹配,減輕企業年度繳納壓力,支持企業高質量發展。
“一規範”
即規範礦業權出讓相關手續辦理規定。明確礦山企業按規定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後,方可辦理礦業權變更、延續等手續。對尚未完成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的,可先依據礦業權市場基準價估算結果,按規定預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進一步加強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充分體現了礦業權國家所有者權益,營造公平競爭的礦業市場環境。
通知原文如下: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調整山東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魯財綜〔2019〕34號
各市財政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35號)等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對我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政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次性繳納標準。礦業權出讓收益按出讓金額徵收。探礦權出讓收益在500萬元(含)以下的,原則上一次性徵收。採礦權出讓收益按照礦山生產建設規模類型確定一次性繳納標準,建設規模爲大型且出讓收益在3000萬元(含)以下的、建設規模爲中型且出讓收益在2000萬元(含)以下的、建設規模爲小型且出讓收益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原則上一次性徵收。礦山生產建設規模類型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調整部分礦種礦山生產建設規模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08號)有關規定確定。
二、完善分期繳納政策。探礦權、採礦權出讓收益高於一次性繳納標準的,可一次性繳納,也可按礦業權出讓合同約定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的分期方式繳納。具體如下:
(一)探礦權人在取得勘查許可證前,首次繳納比例爲探礦權出讓收益的20%且不少於500萬元,剩餘部分在轉爲採礦權後,在採礦權有效期內,按照規定的採礦權出讓收益分期繳納年限繳納。
(二)採礦權人在取得採礦許可證前,首次繳納比例爲採礦權出讓收益的20%且不少於採礦權一次性繳納標準,剩餘部分可在採礦權有效期內分期繳納。分期繳納年限按照礦山生產建設規模類型確定:建設規模爲大型的最長不超過15年,建設規模爲中型的最長不超過10年,建設規模爲小型的最長不超過5年;分期繳納年限不得超過礦山剩餘服務年限。
三、規範辦理礦業權登記手續。礦業權人按規定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後,方可辦理礦業權變更、延續等行政審批手續。對尚未完成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的,可先依據礦業權市場基準價估算結果,按規定預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加強我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魯財綜〔2018〕27號)中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山 東 省 財 政 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