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國土資源局,各省直管縣(市)國土資源局、地質礦產局,省礦業協會,有關礦業權評估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 號)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35 號)規定,河南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制定了河南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河南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已經河南省重要礦產資源管理聯席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1月23日
《河南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說明
1.礦種名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規定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確定。煤炭按照煤類劃分制定基準價,參考特殊和稀缺煤類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 16 號令)的礦區範圍以及特殊和稀缺煤類劃分,區分不同的基準價。
2.煤基準價採用煤層埋藏深度進行開採條件系數調整,800m<煤層埋深≦1000m,採礦權和探礦權均按相應基準價的 95%計;1000m<煤層埋深≦1200m,採礦權和探礦權均按相應基準價的90%計;煤層埋深>1200m,採礦權和探礦權均按相應基準價的85%計。
3.煤探礦權出讓時按資源儲量計算礦業權出讓收益,各煤類探礦權(332)及以上資源量基準價按上表列出的可採儲量基準價的 50%計,(333)資源量基準價按上表列出的可採儲量基準價的 40%計,(334)?資源量基準價按上表列出的可採儲量基準價的 25%計。
4.非煤礦產探礦權基準價制定。對於《關於進一步規範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 號)確定的第一類礦產(螢石、鋁土礦除外),礦產勘查空白區、或者雖有少量地質工作但無查明資源量的探礦權,其基準價制定採用單位面積倍數法和資源價值比例法分別評估,就高確定作爲基準價。單位面積倍數法的出讓基準價爲每宗探礦權基數 180 萬元(含 3 平方千米),超過 3 平方千米每增加 1 平方千米再增加 30 萬元。達到普查程度、有查明資源量的探礦權,可參照國家或省發布的相應礦種的“三率”指標,按各類型資源量折算爲可採儲量後,執行《河南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
對於第二類礦產以及螢石、鋁土礦探礦權,地質勘查工作應達到普查及以上程度,並執行《河南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各類型資源量的可信度系數按相關規定中等取值。
5.未制定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的礦種:產品方案爲精礦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基準價暫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 2.5%計;產品方案爲原礦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基準價暫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 3.5%計。爲促使礦山企業綜合回收利用資源,可開發的共伴生礦產,一律徵收礦業權出讓收益。
6.河南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基準價根據市場情況實行動態調整,原則上每兩年更新一次,當礦產品市場價格變化幅度較大時將及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