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徵求對《鋁行業規範條件(徵求意見稿)》《鉛鋅行業規範條件(徵求意見稿)》《鎂行業規範條件(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爲進一步加快鋁、鉛鋅、鎂產業轉型升級,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我們對《鋁行業規範條件(2013年)》《鉛鋅行業規範條件(2015年)》《鎂行業準入條件(2011年)》進行了修訂,編制了《鋁行業規範條件(徵求意見稿)》《鉛鋅行業規範條件(徵求意見稿)》《鎂行業規範條件(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若有意見或建議,請於2019年9月17日前通過書面或電子郵件反饋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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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鋁行業規範條件(徵求意見稿)
附件2:鉛鋅行業規範條件(徵求意見稿)
附件3:鎂行業規範條件(徵求意見稿)
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
2019年9月3日
鋁行業規範條件(徵求意見稿)
爲推進鋁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推動鋁冶煉行業高質量發展,現制定本規範條件。
本規範條件適用於已建成的鋁土礦開採、氧化鋁、電解鋁、再生鋁企業,是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規範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一、企業布局和外部條件
(一)鋁土礦開採、氧化鋁、電解鋁和再生鋁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產業政策、礦業資源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環保及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礦業法律法規和政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行業發展規劃等要求。再生鋁項目要靠近廢鋁資源聚集地區布局。
(二)礦山企業須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採礦權人應按照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和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進行開採,嚴禁無證開採、亂採濫挖和破壞浪費資源,鼓勵企業通過綠色礦山認證;氧化鋁、電解鋁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備案,氧化鋁企業應落實鋁土礦資源、赤泥堆存等外部條件,電解鋁企業應落實氧化鋁、電力、水資源長期穩定供應。鼓勵電解鋁企業通過重組實現水電鋁、煤電鋁或鋁電一體化發展。
二、質量、工藝和裝備
(三)企業應建立、實施並保持滿足GB/T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並鼓勵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鋁土礦產品質量應符合GB/T24483、氧化鋁產品質量應符合GB/T24487、重熔用鋁錠應符合GB/T1196、再生鋁產品應符合GB/T8733或GB/T3190等相關國家標準。
(四)鼓勵鋁土礦企業採用大型設備,提高自動化水平,並依據鋁土礦資源情況增設脫硫和除鐵生產系統。氧化鋁企業應根據鋁土礦資源情況選擇拜耳法、串聯法等效率高、工藝先進、能耗低、排放少、環保達標、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生產工藝及裝備。電解鋁企業應採用160kA及以上預焙槽,不斷優化降低槽電壓、提高電流效率、煙氣脫硫等技術,實現節能環保目標。再生鋁企業應不斷優化預處理系統,採用雙室爐、帶蓄熱式燃燒系統等滿足廢煙氣熱量回收利用、提高金屬回收率等的先進熔煉爐型,並配套建設鋁灰渣綜合回收及二噁英防控能力的設備設施,有效去除原料中的含氯物質及切削油等雜質,鼓勵保級利用技術的應用,禁止利用直接燃煤反射爐和4噸以下其他反射爐生產再生鋁,禁止採用坩堝爐熔煉再生鋁合金。
(五)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開展智能礦山、智能工廠建設。鼓勵礦山企業按照《智慧礦山信息系統通用技術規範》(GB/T 34679)要求,開展智慧礦山建設。鼓勵建立礦山、冶煉數據平臺,廣泛應用自動化、智能化裝備,建立企業智能數據採集、生產管理、決策分析系統,逐步實現安全高效、節能降耗、綠色循環的發展目標。
三、能源消耗
(六)企業應建立、實施並保持滿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並鼓勵通過能源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能源計量器具應符合《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17167)的有關要求。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七)以一水鋁石礦或其選精礦爲原料的氧化鋁企業,工藝能耗和綜合能耗應不大於《氧化鋁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5327)中規定的能耗限額等級2級能耗值;以三水鋁石礦爲原料的氧化鋁生產系統工藝能耗和綜合能耗應不大於《氧化鋁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5327)中規定的能耗限額等級1級能耗值。
(八)電解鋁企業鋁液電解交流電耗和鋁錠綜合交流電耗應不大於《電解鋁企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346)中規定的新建電解鋁企業(系列)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新建準入值,電流效率不低於92%。
(九)再生鋁企業綜合能耗應低於130千克標準煤/噸鋁。
四、資源消耗及綜合利用
(十)鋁土礦企業的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等三項指標應符合自然資源部頒布的《關於錳、鉻、鋁土礦、鎢、鉬、硫鐵礦、石墨和石棉等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最低指標要求(試行)的公告》(2014年第31號)中的相關要求。鼓勵貧富兼採以及提高開採回收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新技術應用。
(十一)利用鋁土礦鋁硅比大於7的氧化鋁企業,氧化鋁綜合回收率應達到80%以上,利用鋁土礦原礦(或選精礦)5.5≤A/S≤7生產氧化鋁的項目,氧化鋁綜合回收率應達到75%以上;使用礦石A/S小於5.5生產氧化鋁的項目,應採用先進可靠技術盡可能提高氧化鋁綜合回收率。氧化鋁生產單位產品取水量定額應滿足《取水定額第12部分:氧化鋁生產》(GB/T18916.12)中規定的新建企業取水定額標準。鼓勵氧化鋁企業利用提高資源利用率、降低能耗和鹼消耗等新技術,加快多種形式赤泥綜合利用技術的開發和產業化。
(十二)電解鋁企業氧化鋁單耗原則上應低於1920千克/噸鋁,原鋁液消耗氟化鹽應低於18千克/噸鋁,炭陽極淨耗應低於410千克/噸鋁,電解鋁生產單位產品取水量定額應滿足《取水定額第16部分:電解鋁生產》(GB/T18916.16)中規定的新建企業取水定額標準。
(十三)再生鋁企業鋁的總回收率應在95%以上,最終廢棄鋁灰渣中鋁含量3%以下,鼓勵鋁灰渣資源化利用。循環水重復利用率98%以上。
五、環境保護
(十四)企業應取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批復並通過驗收,應遵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應建立、實施並保持滿足GB/T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並鼓勵通過環境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
(十五)鋁土礦企業應按照《有色金屬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範》(DZ/T 0320)要求,最大限度減少對自然環境的擾動和破壞,貫徹“邊開採、邊治理”的原則,及時恢復礦山地質環境,復墾礦山佔用土地和損毀土地。
(十六)氧化鋁、電解鋁企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5)及修改單的要求,電解鋁項目氟排放量須低於0.6千克/噸鋁,再生鋁企業應符合《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4)的要求,配備廢鋁熔煉煙氣、粉塵高效處理裝置,做到煙氣、粉塵收集過濾後達標排放。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定的總量控制指標,重點區域內項目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應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鼓勵未在特別排放限值地區的項目執行相關特別排放限值標準(要求)。
(十七)氧化鋁、電解鋁企業應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有色金屬冶煉》(HJ 989)等相關標準規範開展自行監測,具備完善配套的污染物在線監測設施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定的監管機構聯網運行,鼓勵開展廠內降塵監測。應對電解車間、焙燒車間天窗等部位定期進行無組織排放監測。
(十八)企業須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後,方可排放污染物,並在生產經營中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環境管理要求。氧化鋁企業對赤泥進行浸出毒性鑑別,如屬於危險廢物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管理相關規定,尚不能利用的赤泥需完全實現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申報登記、轉移聯單、經營許可等管理制度,並應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如實填報固體廢物產生、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的相關信息,防止二次污染。
(十九)申請規範的企業當年及上一年度未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
六、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
(二十)企業須遵守《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實施並保持滿足GB/T28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並鼓勵通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執行保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防護的《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GB/T33000)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十一)礦山、氧化鋁企業要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氧化鋁企業赤泥堆場應符合國家有關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及技術規程。
(二十二)申請規範的企業當年及上一年度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七、規範管理
(二十三)規範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鋁行業企業規範管理。
2、凡已建成投產1年以上(含1年)的鋁土礦、氧化鋁、電解鋁、再生鋁企業均可依據《鋁行業規範條件》申請審核。申請規範企業須編制《鋁行業規範申請報告》(見附件1),並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企業法人(或代表)、填報人和審核人須對申請材料的完整真實性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3、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接收本地區相關企業規範條件申請和初審,中央企業自審。初審或自審單位須按規範條件要求對申報企業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或自審意見,附企業申請材料一並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4、工業和信息化部集中接收相關部門或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並委託行業協會等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企業報告進行復審,必要時組織現場核查。
5、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通過復審的企業進行審查,必要時徵求生態環境部等部門意見,對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進行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公告,並抄送給有關部門。
(二十四)公告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每年3月底前,規範企業應向所在地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的自查報告(見附件2),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企業自查,並將自查結果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時抄送所在地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協會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規範情況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爲的;
2、拒絕開展年度自查、接受監督檢查和不定期現場核查的;
3、不能保持規範條件要求的;
4、主體生產設備關停退出或者停產超過1年的;
5、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問題、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社會不穩定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6、存有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產能的。
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公告資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原則上從被撤銷之日起,12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規範申請。
已公告的規範企業如發生重大變化(異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體工藝發生變化)需提出變更申請,重新填報《鋁行業規範申請報告》,經地方工業主管部門核實後,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企業直接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實時進行變更公告。
八、附則
(二十五)本規範條件中涉及的標準規範和相關政策按其最新版本執行。
(二十六)本規範條件自2019年*月*日起實施,原《鋁行業規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36號)同時廢止。本規範條件發布前已公告的企業,須按照本規範條件要求重新申請公告。
(二十七)本規範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並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