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鋁行業規範條件(徵求意見稿)與2013版對比

2019年09月26日 08:50:32 呂樑鋁協

2013
2019徵求意見稿

企業布局和外部條件


(一)企業布局

鋁土礦開採、氧化鋁、電解鋁和再生鋁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鋁工業發展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根據資源、能源、環境條件,合理布局建設鋁冶煉企業。現有生產要素缺乏競爭力地區的電解鋁企業要逐步轉移退出,在規劃引導和總量控制下,有序向競爭力強的地區轉移,嚴格控制新增產能,防止盲目投資加劇產能過剩矛盾。

      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生態旅遊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生態功能保護區、軍事設施等重點保護地區,城鎮中心區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區等敏感區域附近建設氧化鋁、電解鋁及再生鋁企業,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廠址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羣和敏感區域的距離。

(二)生產規模及主要外部條件

      鋁土礦:開採鋁土礦資源,必須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遵守礦產資源、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礦產資源規劃及相關政策。採礦權人應按照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採,嚴禁無證開採、亂採濫挖和破壞浪費資源。

      氧化鋁:氧化鋁項目建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核準,同時落實鋁土礦(包括高鋁粉煤灰)資源、水資源和交通運輸等外部建設條件。氧化鋁項目建設規模必須在80萬噸/年及以上,利用國內鋁土礦的氧化鋁項目,配套建設的鋁土礦礦山比例應達到85%以上,資源保障年限應在30年以上;利用進口鋁土礦的氧化鋁項目,必須有長期可靠的境外鋁土礦資源作爲原料保障,通過合資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鋁土礦長期合同的原料必須達到總需求的60%以上。利用高鋁粉煤灰資源生產氧化鋁項目必須接近粉煤灰產地,建設規模應達到年生產能力50萬噸及以上,高鋁粉煤灰資源保障服務年限應不得低於30年。         電解鋁:新增生產能力的電解鋁項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核準,同時要有氧化鋁原料供應保證,並落實電力供應、交通運輸等內外部條件。鼓勵電解鋁企業通過重組實現水電鋁、煤電鋁或鋁電一體化。電解鋁項目低資本金比例必須達到40%。

      再生鋁:新建再生鋁項目,規模應在10萬噸/年及以上;現有再生鋁企業的生產規模不小於5萬噸/年。

(一)鋁土礦開採、氧化鋁、電解鋁和再生鋁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產業政策、礦業資源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環保及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礦業法律法規和政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行業發展規劃等要求。再生鋁項目要靠近廢鋁資源聚集地區布局。

(二)礦山企業須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採礦權人應按照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和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進行開採,嚴禁無證開採、亂採濫挖和破壞浪費資源,鼓勵企業通過綠色礦山認證;氧化鋁、電解鋁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備案,氧化鋁企業應落實鋁土礦資源、赤泥堆存等外部條件,電解鋁企業應落實氧化鋁、電力、水資源長期穩定供應。鼓勵電解鋁企業通過重組實現水電鋁、煤電鋁或鋁電一體化發展。


無產能規模限制

質量、工藝和裝備

(一)質量

鋁土礦開採和鋁冶煉企業須具備完備的產品質量管理體系,鋁土礦石產品質量必須符合GB/T24483-2009、氧化鋁產品質量必須符合YS/T803-2012、鋁用預焙陽極產品質量必須符合YS/T285-2012、重熔用鋁錠必須符合GB/T1196-2008等國家標準。

(二)工藝技術和裝備

鋁土礦:鋁土礦山(包括與煤礦等伴生的鋁土礦)必須採用適合礦牀開採技術條件的先進採礦方法,盡量採用大型設備,提高自動化水平,並依據鋁土礦資源情況增設脫硫和除鐵生產系統。

      氧化鋁:氧化鋁項目要根據鋁土礦資源情況選擇拜耳法、串聯法等效率高、工藝先進、能耗低、排放少、環保達標、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好的生產工藝及裝備,並滿足國家《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電解鋁:新建及改造電解鋁項目,必須採用400kA及以上大型預焙槽工藝。現有電解鋁生產線要達到160kA及以上預焙槽。禁止採用溼法工藝生產鋁用氟化鹽。鋁用炭陽極項目採用中、高硫石油焦原料時,必須配備高效的煙氣脫硫淨化裝置,並實現達標排放,禁止建設15萬噸/年以下的獨立鋁用炭陽極項目和2萬噸/年以下的獨立鋁用炭陰極項目。

       再生鋁:再生鋁項目必須按照規模化、環保型的發展模式建設,必須採用雙室爐、帶蓄熱式燃燒系統滿足廢煙氣熱量回收利用、提高金屬回收率等的先進熔煉爐型,並配套建設鋁灰渣綜合回收及二噁英防控能力的設備設施。禁止利用直接燃煤反射爐和4噸以下其他反射爐生產再生鋁,禁止採用坩堝爐熔煉再生鋁合金。現有再生鋁生產系統,應採取有效措施去除原料中含氯物質及切削油等有機物。

(三)企業應建立、實施並保持滿足GB/T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並鼓勵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鋁土礦產品質量應符合GB/T24483、氧化鋁產品質量應符合GB/T24487、重熔用鋁錠應符合GB/T1196、再生鋁產品應符合GB/T8733或GB/T3190等相關國家標準。

(四)鼓勵鋁土礦企業採用大型設備,提高自動化水平,並依據鋁土礦資源情況增設脫硫和除鐵生產系統。氧化鋁企業應根據鋁土礦資源情況選擇拜耳法、串聯法等效率高、工藝先進、能耗低、排放少、環保達標、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生產工藝及裝備。電解鋁企業應採用160kA及以上預焙槽,不斷優化降低槽電壓、提高電流效率、煙氣脫硫等技術,實現節能環保目標。再生鋁企業應不斷優化預處理系統,採用雙室爐、帶蓄熱式燃燒系統等滿足廢煙氣熱量回收利用、提高金屬回收率等的先進熔煉爐型,並配套建設鋁灰渣綜合回收及二噁英防控能力的設備設施,有效去除原料中的含氯物質及切削油等雜質,鼓勵保級利用技術的應用,禁止利用直接燃煤反射爐和4噸以下其他反射爐生產再生鋁,禁止採用坩堝爐熔煉再生鋁合金。

(五)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開展智能礦山、智能工廠建設。鼓勵礦山企業按照《智慧礦山信息系統通用技術規範》(GB/T 34679)要求,開展智慧礦山建設。鼓勵建立礦山、冶煉數據平臺,廣泛應用自動化、智能化裝備,建立企業智能數據採集、生產管理、決策分析系統,逐步實現安全高效、節能降耗、綠色循環的發展目標。

能源消耗

按照1千瓦時電力折0.1229千克標準煤的折標系數,對鋁行業能源消耗提出如下規範指標。

     鋁土礦:鋁土礦地下開採原礦綜合能耗要低於25千克標準煤/噸礦,露天開採原礦綜合能耗要低於13千克標準煤/噸礦。

 氧化鋁:新建拜耳法氧化鋁生產系統綜合能耗必須低於480千克標準煤/噸氧化鋁,新建利用高鋁粉煤灰生產氧化鋁系統綜合能耗必須低於1900千克標準煤/噸氧化鋁(含副產品),其他工藝氧化鋁生產系統綜合能耗必須低於750千克標準煤/噸氧化鋁。現有拜耳法氧化鋁生產系統綜合能耗必須低於500千克標準煤/噸氧化鋁,其他工藝氧化鋁生產系統綜合能耗必須低於800千克標準煤/噸氧化鋁。             電解鋁:新建和改造的電解鋁鋁液電解交流電耗必須低於12750千瓦時/噸鋁,鋁錠綜合交流電耗必須低於13200千瓦時/噸鋁,電流效率原則上不應低於93%。現有電解鋁企業鋁液電解交流電耗必須低於13350千瓦時/噸鋁,鋁錠綜合交流電耗必須低於13800千瓦時/噸鋁,電流效率原則上不應低於92%。不符合交流電耗規範條件的現有企業要通過技術改造節能降耗,在“十二五”末達到新建和改造企業能耗水平。    再生鋁:再生鋁生產系統,必須有節能措施,新建及改造再生鋁項目綜合能耗應低於130千克標準煤/噸鋁,現有再生鋁企業綜合能耗應低於150千克標準煤/噸鋁。

(六)企業應建立、實施並保持滿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並鼓勵通過能源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能源計量器具應符合《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17167)的有關要求。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七)以一水鋁石礦或其選精礦爲原料的氧化鋁企業,工藝能耗和綜合能耗應不大於《氧化鋁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5327)中規定的能耗限額等級2級能耗值;以三水鋁石礦爲原料的氧化鋁生產系統工藝能耗和綜合能耗應不大於《氧化鋁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5327)中規定的能耗限額等級1級能耗值。

(八)電解鋁企業鋁液電解交流電耗和鋁錠綜合交流電耗應不大於《電解鋁企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346)中規定的新建電解鋁企業(系列)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新建準入值,電流效率不低於92%。        

(九)再生鋁企業綜合能耗應低於130千克標準煤/噸鋁。

資源消耗及綜合利用


     鋁土礦:鋁土礦採礦損失率地下開採不超過12%、露天開採不超過8%;採礦貧化率地下開採不超過10%、露天開採不超過8%。禁止建設資源利用率低的鋁土礦山及選礦廠。鋁土礦的實際採礦損失率和選礦回收率分別不得超過和低於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指標及設計標準。

      氧化鋁:採用鋁土礦鋁硅比大於7的新建拜耳法氧化鋁生產系統,氧化鋁綜合回收率應達到80%以上,鼓勵增加赤泥綜合處理回收技術及流程,進一步提高氧化鋁的回收率並降低鹼耗,新水消耗應低於3噸/噸氧化鋁,佔地面積應小於0.5平方米/噸氧化鋁。新建其他工藝氧化鋁生產系統氧化鋁綜合回收率應達到90%以上,新水消耗應低於7噸/噸氧化鋁,佔地面積應小於1.2平方米/噸氧化鋁。新建利用高鋁粉煤灰生產氧化鋁系統氧化鋁回收率應達到85%及以上,新水消耗應低於10噸/噸氧化鋁,佔地面積應小於1.6平方米/噸氧化鋁(不包含固體廢棄物堆存佔地面積),硅鈣渣等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必須達到96%以上。

對於現有氧化鋁企業,使用礦石鋁硅比5.5以上的,氧化鋁綜合回收率應達到75%以上;使用礦石鋁硅比5.5及以下的氧化鋁企業,應採用先進可靠技術對尾礦和赤泥進行綜合利用,盡可能提高氧化鋁綜合回收率,降低鹼耗和水耗。

      電解鋁:新建和改造的電解鋁系統,氧化鋁單耗原則上應低於1920千克/噸鋁,原鋁液消耗氟化鹽原則上應低於18千克/噸鋁,炭陽極淨耗應低於410千克/噸鋁,新水消耗應低於3噸/噸鋁,佔地面積應小於1.5平方米/噸鋁。現有電解鋁企業,氧化鋁單耗原則上應低於1920千克/噸鋁,原鋁液消耗氟化鹽原則上應低於20千克/噸鋁,炭陽極淨耗應低於420千克/噸鋁,新水消耗應低於3噸/噸鋁。現有企業要通過提高技術水平加強管理降低資源消耗,在“十二五”末達到新建企業標準。

      再生鋁:新建、改擴建廢鋁再生利用項目鋁的總回收率95%以上,現有廢鋁再生利用企業鋁的回收率91%以上。廢鋁再生利用企業應配備熱灰處理設備,如熱渣壓制機、炒灰機、回轉式熱灰處理設備等,綜合回收鋁灰渣,終廢棄鋁灰渣中鋁含量3%以下。廢水循環利用率98%以上。

(十)鋁土礦企業的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等三項指標應符合自然資源部頒布的《關於錳、鉻、鋁土礦、鎢、鉬、硫鐵礦、石墨和石棉等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低指標要求(試行)的公告》(2014年第31號)中的相關要求。鼓勵貧富兼採以及提高開採回收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新技術應用。

(十一)利用鋁土礦鋁硅比大於7的氧化鋁企業,氧化鋁綜合回收率應達到80%以上,利用鋁土礦原礦(或選精礦)5.5≤A/S≤7生產氧化鋁的項目,氧化鋁綜合回收率應達到75%以上;使用礦石A/S小於5.5生產氧化鋁的項目,應採用先進可靠技術盡可能提高氧化鋁綜合回收率。氧化鋁生產單位產品取水量定額應滿足《取水定額  第12部分:氧化鋁生產》(GB/T18916.12)中規定的新建企業取水定額標準。鼓勵氧化鋁企業利用提高資源利用率、降低能耗和鹼消耗等新技術,加快多種形式赤泥綜合利用技術的開發和產業化。

(十二)電解鋁企業氧化鋁單耗原則上應低於1920千克/噸鋁,原鋁液消耗氟化鹽應低於18千克/噸鋁,炭陽極淨耗應低於410千克/噸鋁,電解鋁生產單位產品取水量定額應滿足《取水定額 第16部分:電解鋁生產》(GB/T18916.16)中規定的新建企業取水定額標準。

(十三)再生鋁企業鋁的總回收率應在95%以上,終廢棄鋁灰渣中鋁含量3%以下,鼓勵鋁灰渣資源化利用。循環水重復利用率98%以上。

環境保護


     鋁土礦、氧化鋁、電解鋁及再生鋁項目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生產項目未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不得正式投產。鋁土礦礦山開發要注重土地和環境保護,根據“邊開採、邊治理”的原則,嚴格執行礦山生態恢復治理保障金制度,編制礦山生態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並按照方案進行礦山生態、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礦區土地復墾。

       氧化鋁、電解鋁及再生鋁企業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國家《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5-2010),污染物達標排放,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環保部門核定的總量控制指標。企業要做到工業廢水深度處理後循環利用,減少排放。電解鋁項目氟排放量必須低於0.6千克/噸鋁,氧化鋁廠、電解鋁廠、鋁用炭素廠應按環保部門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在煙塵淨化系統煙囪尾氣排放點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控設施,定期向社會公告自行監測結果;應對電解車間、焙燒車間天窗等部位定期進行無組織排放監測;新建及現有再生鋁項目配套生產設備中需配備廢鋁熔煉煙氣、粉塵高效處理裝置,做到煙氣、粉塵收集過濾後達標排放;同時對所產生的固體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置,防止產生二次污染;對赤泥進行浸出毒性鑑別,如屬於危險廢物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管理相關規定,尚不能利用的赤泥需完全實現無害化處置。申請規範當年及上一年度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所有新建和改造項目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排污許可證》(尚未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地區除外)後,企業方可進行生產和銷售等經營活動,持證排污,達標排放。

(十四)企業應取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批復並通過驗收,應遵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應建立、實施並保持滿足GB/T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並鼓勵通過環境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

(十五)鋁土礦企業應按照《有色金屬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範》(DZ/T 0320)要求,限度減少對自然環境的擾動和破壞,貫徹“邊開採、邊治理”的原則,及時恢復礦山地質環境,復墾礦山佔用土地和損毀土地。

(十六)氧化鋁、電解鋁企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5)及修改單的要求,電解鋁項目氟排放量須低於0.6千克/噸鋁,再生鋁企業應符合《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4)的要求,配備廢鋁熔煉煙氣、粉塵高效處理裝置,做到煙氣、粉塵收集過濾後達標排放。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定的總量控制指標,重點區域內項目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應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鼓勵未在特別排放限值地區的項目執行相關特別排放限值標準(要求)。

(十七)氧化鋁、電解鋁企業應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有色金屬冶煉》(HJ 989)等相關標準規範開展自行監測,具備完善配套的污染物在線監測設施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定的監管機構聯網運行,鼓勵開展廠內降塵監測。應對電解車間、焙燒車間天窗等部位定期進行無組織排放監測。

(十八)企業須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後,方可排放污染物,並在生產經營中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環境管理要求。氧化鋁企業對赤泥進行浸出毒性鑑別,如屬於危險廢物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管理相關規定,尚不能利用的赤泥需完全實現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申報登記、轉移聯單、經營許可等管理制度,並應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如實填報固體廢物產生、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的相關信息,防止二次污染。

(十九)申請規範的企業當年及上一年度未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

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

礦山、氧化鋁、電解鋁及再生鋁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新建和改造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嚴格履行“三同時”手續。

   礦山企業要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生產活動。氧化鋁企業赤泥堆場應符合國家有關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及技術規程。

(二十)企業須遵守《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實施並保持滿足GB/T28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並鼓勵通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執行保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防護的《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GB/T33000)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十一)礦山、氧化鋁企業要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氧化鋁企業赤泥堆場應符合國家有關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及技術規程。

(二十二)申請規範的企業當年及上一年度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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