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嚴格控制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建立化解過剩產能長效機制,湖北省經信委依據《工信部關於印發鋼鐵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電解鋁企業通過兼並重組等方式實施產能置換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原〔2018〕12號)精神,結合湖北省產業發展實際,制定了《湖北省鋼鐵水泥玻璃電解鋁行業產能置換方案公告工作規程》。
湖北省鋼鐵、水泥、玻璃、電解鋁行業產能置換方案公告工作規程第一條 依據《工信部關於印發鋼鐵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電解鋁企業通過兼並重組等方式實施產能置換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原〔2018〕12號)精神,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全省鋼鐵(不包括中央在鄂企業)、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電解鋁企業在開展下列工作前,須制定產能置換方案並公告。
(一)新(改、擴)建項目備案(不包括熔窯能力≤150噸/天的新建工業用平板玻璃項目);(二)產能指標轉移。
第三條 可用於置換的產能指標,須符合下列條件,且不得重復使用:
(一)鋼鐵行業。在2016年省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備案化解過剩產能實施方案的冶煉設備清單內;2016年及以後建成的合法合規冶煉設備。
其中,列入鋼鐵去產能任務的產能、享受獎補資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產能、“地條鋼”產能、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後產能、在確認置換前已拆除主體設備的產能、鑄造等非鋼鐵行業冶煉設備產能,不得用於置換。
(二)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業。2018年1月1日以後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門戶網站上公告關停退出的產能。
其中,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後產能、已享受獎補資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產能、無生產許可的水泥熟料產能,不得用於產能置換。
(三)電解鋁行業。在2017年10月底省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的清理整頓電解鋁違法違規項目專項行動工作總結報告的清單內;2017年10月及以後建成的合規產能;2011年及以後關停並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或省級人民政府完成任務公告(以下稱“淘汰公告”)的產能指標,可用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對鋼鐵、電解鋁、船舶行業違規項目清理意見的通知》(發改產業〔2015〕1494號)處理意見的建設項目置換產能。
其中,2011年至2017年關停並列入淘汰公告的產能指標,須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產能置換方案公告,逾期將不得用於置換;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後產能、2013年以前關停但未列入淘汰公告的產能,不得用於產能置換。
第四條 置換比例規定及產能確定。
(一)鋼鐵項目實施減量置換。其中企業內部退出轉爐建設電爐的項目可實施等量置換,且退出轉爐時須一並退出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置換過程中的退出和建設產能數量,依照產能換算表(附表1、2)進行換算。產能換算表用於計算置換比例,不能作爲核定現有產能的依據;(二)水泥熟料項目實施減量置換,每建設1噸產能須關停退出1.25噸產能。用於置換的產能指標,依據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上的設計產能確定。若實際產能小於備案或核準產能的,按實際產能確定。項目實際產能按照附表3推算確定;(三)平板玻璃項目實施等量置換。用於置換的產能指標,依據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上的設計產能確定。若實際產能小於備案或核準產能的,按實際產能確定。項目實際產能按照附表4推算確定;(四)電解鋁項目實施等量置換。用於置換的產能數量,依據備案或者核準文件上的設計產能值確定;列入淘汰公告的以公告產能數量爲準。
第五條 企業進行新(改、擴)建項目時,須編制並報送產能置換方案公告申請。申請報告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企業簡要情況並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需要許可的)影印件;(二)擬建項目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企業名稱、擬建地點、擬建主體設備(生產線)型號及數量、換算產能、擬開工時間、擬投產時間等;(三)置換項目情況。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合規性證明文件影印件、主體設備(生產線)型號及數量、換算產能、擬啓動拆除時間、擬拆除到位時間等;(四)通過市場交易從省外獲得產能置換指標的,須附產能指標出讓方所在地省(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布的《***企業產能出讓公告》影印件;(五)承諾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企業法人按照法定責任義務對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書;企業法人對企業無資產債務糾紛、職工安置到位、產能退出指標真實準確、產能退出指標無重復使用情況發生等的承諾書。
第六條 企業轉移產能指標時,須編制並報送產能指標轉移方案公告申請。申請報告主要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企業簡要情況並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需要許可的)影印件;(二)產能轉移項目合規性證明文件影印件、主體設備(生產線)型號及數量、換算產能、擬啓動拆除時間、擬拆除到位時間等;(三)擬受讓產能指標的企業基本情況(企業名稱、地點,建設項目名稱、產能規模);出讓企業與受讓企業的意向協議書影印件;(四)承諾材料。同第五條第(五)款。
第七條 企業產能置換方案公告申請報告由屬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受理並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和工作要求爲:
(一)甄別擬建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要求,即擬建的主體設備(生產線)和工藝流程不屬於淘汰類和限制類;(二)依據本規程第三條的規定,審核用於置換的產能項目的合規性、真實性和產能數量合理性(其中:水泥窯外徑和平板玻璃熔窯日熔化能力應委託第三方機構現場核實,並形成核實報告);(三)外省(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布的《***企業產能出讓公告》;(四)編制《***企業產能置換方案審核意見報告》,報送至上一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並提出公告申請。
第八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受理審查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的審核意見報告及公告申請,審查的主要內容爲:
(一)擬建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
(二)用於置換的產能項目的合規性、真實性;(三)復核產能數量;(四)外省(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企業產能出讓公告》。
第九條 公示與公告。產能置換(轉移)方案經審查後,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爲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在門戶網站公告,同時抄送相關企業。
第十條 設備拆除及驗收。企業新建項目投產前(含試生產)、產能指標轉移方案公告後,須關停並拆除用於置換(轉移)產能項目的主體設備(生產線)。設備拆除工作完成後,由企業向屬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預驗收,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組織驗收。
第十一條 產能置換方案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生效,期間出現下列情形公告失效(但已拆除主體設備通過驗收的產能指標仍予保留):
(一)2年內擬建項目未開工建設的,公告自動失效。
(二)2年內產能轉移未完成的,公告自動失效。
(三)企業申請終止項目建設或終止轉移產能指標的,由公告發布機關宣布失效。
第十二條 終結報告。產能置換方案執行終結(含失效),由企業向屬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並抄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責任落實與監督。
(一)企業對產能置換(轉移)方案的制定與執行負主體責任。應確保無資產債務糾紛、職工安置到位、產能退出指標真實準確、無重復使用等情況發生;按時按要求關停並拆除用於置換(轉移)的產能項目;收集整理好文檔和影像資料,及時向屬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及時報告方案終結情況。
(二)首次受理並審核產能置換方案的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方案的落實負直接責任。督促企業將用於置換(轉移)的產能項目按時按標準拆除到位並組織預驗收。
(三)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產能置換方案的落實負監管責任。確認新建項目實際產能數量;做好產能退出項目關停及拆除預驗收;對公告方案執行終結報備。
(四)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產能置換方案執行情況負監督責任。對新建項目實際產能規模進行核查;對退出項目關停、拆除進行檢查驗收;對公告方案執行終結備案。
(五)積極發揮行業協會、媒體等社會各界監督作用。
(六)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存在重復置換等弄虛作假行爲及方案落實不到位的企業,應依法依規進行約談、責令限期整改、終止公告方案、停止審批企業產能置換方案2年等綜合懲戒措施;對審核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下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進行約談、責令限期整改、通報;對情節嚴重、整改不力的可提請本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2017年7月11日發布的《湖北省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暫行細則》(鄂經信重化〔2017〕90號)同時廢止。
煉鐵產能換算表
(一)高爐煉鐵
序號
|
有效容積(立方米)
|
產能(萬噸/年)
|
1
|
420
|
50
|
2
|
530
|
62
|
3
|
630
|
73
|
4
|
1080
|
104
|
5
|
1280
|
118
|
6
|
1350
|
122
|
7
|
1780
|
152
|
8
|
2200
|
187
|
10
|
2580
|
215
|
11
|
2650
|
221
|
12
|
3200
|
267
|
13
|
3800
|
304
|
備注:高爐有效容積在上表中兩檔之間的,按插值法計算其產能。
(二)非高爐煉鐵
序號
|
工藝及型號
|
產能(萬噸/年)
|
一
|
熔融還原
|
|
1
|
COREX1000,C2000,C3000
|
30,80,150
|
2
|
FINEX示範廠,FINEX3000
|
60,150
|
3
|
Hismelt示範廠
|
80
|
二
|
直接還原
|
|
1
|
豎爐
|
產能根據設備具體型號換算
|
2
|
回轉窯
|
3
|
轉底爐
|
煉鋼產能換算表
(一)轉爐煉鋼
序號
|
公稱容量(噸)
|
產能(萬噸/年)
|
1
|
35
|
55
|
2
|
40
|
60
|
3
|
50
|
76
|
4
|
60
|
85
|
5
|
70
|
95
|
6
|
80
|
100
|
7
|
90
|
105
|
8
|
100
|
115
|
9
|
120
|
135
|
10
|
150
|
160
|
11
|
180
|
190
|
12
|
200
|
200
|
13
|
210
|
210
|
14
|
250
|
240
|
15
|
260
|
250
|
16
|
300
|
300
|
備注:轉爐公稱容量在上表中兩檔之間的,按插值法換算其產能。
作爲不鏽鋼冶煉主體設備的AOD爐,按上表標準的60%換算其產能。
(二)電爐煉鋼
序號
|
公稱容量(噸)
|
產能(萬噸/年)
|
1
|
35
|
21
|
2
|
40
|
26
|
3
|
50
|
36
|
4
|
60
|
46
|
5
|
70
|
50
|
6
|
80
|
65
|
7
|
100
|
75
|
8
|
120
|
90
|
9
|
140
|
110
|
10
|
150
|
120
|
11
|
160
|
130
|
12
|
220
|
180
|
備注:電爐公稱容量在上表中兩檔之間的,按插值法換算其產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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