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國土資源廳發布《貴州省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提出用3年左右時間,總結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礦業權出讓貴州經驗,建成“競爭出讓更加全面、有償使用更加完善、事權劃分更加合理、監管服務更加到位”的礦業權出讓制度。
據悉,作爲中央確定的6個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試點省份之一,貴州廳結合該省礦業權管理工作實際,牽頭編制完成了《方案》。《方案》堅持生態優先,集約節約優先,發展綠色礦業的原則,分爲總體要求、改革試點內容和保障措施三方面,明確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礦業權,10年內原則上不得轉讓。財政全額出資開展勘查的,可採取申請審批方式授予探礦權,不再繳納探礦權出讓收益和探礦權佔用費,完成規定的勘查工作後注銷探礦權,納入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成果清單管理。因自然保護區等生態紅線需要變更或者撤回已經作出礦業權許可的,應當依法給予礦業權人補償;不符合現行礦業權準入條件的,不再批準礦業權延續登記。
《方案》提出,貴州廳承接原國土資源部第75號部長令委託下放的礦業權審批登記權限,負責除石油、稀土等6種礦產外的探礦權審批登記,負責煤(原國土資源部2011年已授權下放)、錳等29種礦產的採礦權審批登記。除部、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審批登記35種礦產的採礦權外,其他原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的,全部下放到市(州)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登記。在下放礦業權審批權限同時,強化礦業權出讓事前、事中、事後監管服務。
《方案》指出,簡單沉積礦牀或經簡單地質工作就能查明資源的21種礦種(主要爲巖石類)可由財政出資查明資源儲量,不再新設探礦權,直接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採礦權;提出協議出讓、招拍掛出讓的,不再進行劃定礦區範圍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