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保護促進我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具體如下: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礦產資源是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礦業是我區重要支柱產業之一。近年來,我區在礦產資源開發保護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礦業經濟有較大發展,有力促進了我區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但仍存在礦業開發布局不夠合理、規模化水平不夠高、粗放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不夠到位等問題。爲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保護,提高礦產資源有序開發和綜合利用水平,奮力推進礦業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我區高質量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爲主的方針,堅持科學規劃、有序開發、高效利用和創新治理,強化礦產資源保護,促進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健全礦產資源管理政策體系和工作機制,爲推動我區高質量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建設壯美廣西、共圓復興夢想提供有力支撐。
二、強化規劃管控,優化開發布局
(一)強化三條控制線管控。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以下簡稱三條控制線)。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禁止礦業活動,其他區域除因國家重大能源資源安全需要開展的戰略性能源資源勘查以及公益性自然資源調查和地質勘查外,禁止新設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對已依法設立礦業權,除油氣探礦權、鈾礦礦業權外,均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置或有序退出。嚴格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除地熱、礦泉水等勘查開採不造成永久基本農田損毀、塌陷破壞的情形外,非戰略性礦產新設礦業權應避讓永久基本農田。除地熱、礦泉水開採外,城鎮開發邊界內不得新設礦業權。全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三條控制線內已設合法礦業權退出補償機制。(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林業局、地礦局,各市、縣人民政府)
(二)調整勘查開發布局。嚴格執行國土空間規劃,在三條控制線外的區域,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礦產資源稟賦、開發適宜性和產業布局等因素,科學劃定勘查開發區域,引導要素聚集,統籌勘查開發,構建重點突出、集聚開發的勘查開發格局。加大對戰略性礦產和我區優勢礦產的勘查投入力度,力爭新增一批資源儲量。重點推進碳酸鈣、石英砂等經濟發展急需的礦產,特別是地熱、頁巖氣等新興清潔能源礦產和鋁、稀土等戰略性礦產勘查開發;重點建設百色—崇左鋁錳、河池錫鉛鋅、賀州—梧州—玉林—崇左稀土、賀州—來賓碳酸鈣等資源開發基地,打造礦產資源保障的重要戰略核心區。加大北部灣海域油氣、可燃冰等資源勘查開發。(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地礦局、海洋局,梧州、玉林、百色、賀州、河池、來賓、崇左等有關市、縣人民政府)
(三)加強礦產資源保護。建立礦產資源儲備制度,對稀土、鋁土礦、鎢等戰略性和優勢礦產實施勘查儲備。探索對三條控制線內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建設項目壓覆以及政策性關閉礦山尚有剩餘資源儲量的重要礦產資源實施收儲。堅持優質優用和就地深加工原則,限制優質石灰巖等碳酸鈣資源作爲砂石骨料原料開發。按照嚴控氧化鋁產能、掛鉤電解鋁產能的原則,統籌配置鋁土礦資源。嚴格稀土資源配置,實行開採指標和分離指標控制。(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地礦局,各市、縣人民政府)
(四)嚴格砂石土開發總量控制。嚴格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科學確定各市、縣砂石土採礦權控制數和規劃開採區。砂石土採礦權設置要符合規劃空間布局,不得突破採礦權控制數,已設採礦權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要限期關閉退出。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旅遊公路等兩側規定距離或可視範圍內不得新設露天礦山,已設礦山要依法依規限期關閉退出。(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三、推進轉型升級,促進產業發展
(五)推進綠色勘查開發。大力發展綠色礦業,助推傳統礦業轉型升級。到2022年底,全區所有應建礦山分批達標建成綠色礦山,未按要求在限期內達標的一律整改,整改不達標的要有序退出。建立健全綠色勘查標準,到2022年底,全區所有地質勘查項目實現綠色勘查。(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應急廳、地礦局、市場監管局,各市、縣人民政府)
(六)優化開發利用結構。大幅減少小型礦山數量,引導建設大中型礦山,形成以大中型礦山爲主的規模結構。原則上不再新批大型生產規模以下碳酸鈣礦山和露天凹陷開採採石場等砂石土礦山。對設計生產能力9萬噸/年的煤礦,採礦許可證到期後不再延續。依法淘汰粗放利用、技術落後、污染環境的礦山。鼓勵引導涉礦加工企業入園入區,培育一批採選冶深加工一體化的礦業集團,加快形成技術先進、產業鏈長、產品多樣、高附加值的產業結構。推動大數據、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在礦業領域應用,提升礦業企業自動化、智能化、信息化水平。(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科技廳、應急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七)推動優勢資源產業化發展。編制實施重點資源型產業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着力推進鋁土礦、錳、稀土、水泥灰巖、碳酸鈣等優勢資源規模化開發,進一步做大做強鋁、錳產業,打造碳酸鈣、稀土等新興千億元產業。保障砂石資源供給,大力發展機制砂石,在主要江河和運輸通道布局若幹砂石集中開採區和大型制砂企業,在市、縣區域合理布局服務當地的砂石加工基地或集散中心;經批準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在項目批準用地紅線範圍內及施工期間採挖的砂石土資源,除供本工程建設項目使用外,各市、縣人民政府可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統一銷售剩餘部分砂石土資源。加強海砂資源保護,嚴格海砂資源開發,合理出讓海砂礦業權和海域使用權,規範航道疏浚海砂利用,推動砂石資源開發產業化發展。(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海洋局,各市、縣人民政府)
四、加強礦山治理,促進生態恢復
(八)嚴格新建礦山綠色準入。嚴格礦產開發在礦產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準入要求。全面實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同步編制、同步審查、同步實施的“三同步”制度。新建礦山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技術方案實施開採和治理。(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應急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水利廳、林業局,各市、縣人民政府)
(九)嚴格生產礦山同步治理。健全生產礦山修復治理監管工作機制,嚴格落實礦山企業“邊開採、邊治理、邊修復”主體責任,確保不產生新的治理欠賬。加強對生產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情況的動態監測和聯合檢查,對不按要求同步實施治理和復墾的企業,要求進行整改,並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異常名錄。實行礦山生態修復階段性驗收制度,未通過驗收的,不予辦理採礦權延續登記。(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應急廳、林業局,各市、縣人民政府)
(十)創新廢棄礦山治理。編制實施廢棄礦山生態恢復治理規劃,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大力推行市場化運作、科學化治理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廢棄礦山修復並保障其合理收益,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還清治理舊賬。廢棄礦山建設用地經修復可按規定用於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建設用地修復爲耕地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參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在全區範圍內流轉使用。修復工程新產生及礦山殘留的資源,在滿足項目自用後,剩餘資源可由市、縣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統一銷售。對存在安全隱患、影響景觀的歷史遺留孤峯“半邊山”礦山,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評估,制定工作方案,對具備條件的實行開發式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應急廳、林業局,各市、縣人民政府)
五、鼓勵綜合利用,促進集約發展
(十一)實行綜合勘查開發。完善共伴生礦產礦業權出讓登記管理及資產處置方式,除國家和自治區明確規定不得變更情形外,允許按規定變更礦業權勘查開採礦種,鼓勵實施綜合勘查、綜合開發。嚴格地質報告評審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開採設計審查,對共伴生等礦產應評價未評價或能開發利用未開發利用,或者礦產資源開發“三率”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以及對暫不能利用礦產沒有可行保護措施的,不予通過審查。(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應急廳、生態環境廳、地礦局,各市、縣人民政府)
(十二)加大技術研發推廣。加大綜合開發利用技術創新和攻關,加強對鋁土礦赤泥中鎵、有色金屬礦石中銦等稀有稀散有益組分的綜合回收,鼓勵開展高鐵三水鋁土礦、沉積型鋁土礦、碳酸錳礦和鋁土礦、硫鐵礦共伴生礦產等資源的綜合開發研究。(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科技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地礦局,各市、縣人民政府)
(十三)規範尾礦、廢石利用。研究制定加強尾礦、廢石綜合利用政策措施。建設一批尾礦綜合利用典型示範項目和示範基地,鼓勵利用尾礦提取有益金屬組分,利用尾礦、廢石生產建築材料,利用尾礦、廢石充填採空區,利用開山、道路、隧洞、場地平整等建設工程產生的砂石料生產機制砂石。已設採礦權有效期內,依法回收利用採礦權範圍內尾礦資源和採礦廢石的,無需另行辦理採礦登記。形成尾礦資源和採礦廢石的採礦權已經滅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尾礦資源由具有出讓登記權限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新立採礦權的程序出讓採礦權,採礦廢石由市、縣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銷售。因尾礦庫安全需要應急排險清理出的尾礦資源,可由市、縣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統一銷售。銷售收益納入財政統一管理。(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應急廳、生態環境廳、大數據發展局、科技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六、推進制度改革,改進管理方式
(十四)改進資源管理方式。實行礦業權分類分級管理,按礦種調整自治區、市、縣三級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全面推行和優化礦產資源要素市場化配置,除國家規定可以協議方式配置資源項目外,原則上一律實行招拍掛出讓礦業權。穩步推進“淨採礦權”競爭出讓,不斷擴大試點範圍,從2022年1月1日起,全區砂石土類礦產實行“淨採礦權”出讓。健全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制度,優化儲量分類、評審備案、登記和統計。(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林業局,各市、縣人民政府)
(十五)創新監管執法方式。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要嚴格執法和加強監督檢查,嚴厲打擊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無證勘查開採、越界勘查開採、非法開採運輸銷售使用海砂等各種違反資源環境法律法規的行爲。整合礦山開採、安全、生態環境監管等信息數據,建設科技管礦平臺,實現雲巡查監管。推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社會公衆參與監管。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對企業嚴重失信行爲採取聯合懲戒措施。推進生態文明公益訴訟,建立資源環境司法執法協調機制。(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應急廳、發展改革委、公安廳、司法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市場監管局、交通運輸廳、海洋局、林業局,各市、縣人民政府)
七、強化組織和政策保障
(十六)強化組織領導。各市、縣人民政府要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切實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和保護工作,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成立工作專班抓好落實。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單位結合工作職責,密切配合、協同推進,形成工作合力。(責任單位:自治區各有關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
(十七)強化政策和資金支持。完善礦產開發用地、用林政策,探索建立鋁、錳等戰略性礦產和我區優勢礦產露天開採臨時滾動佔用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用地模式。對具備用地出讓條件的礦山,實行彈性供地。整合自然資源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等相關資金,對礦山生態修復、綠色勘查開採、綜合循環利用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落實開採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和尾礦等資源稅減免政策。按照“誰出讓、誰受益”的原則,調整礦業權出讓收益分成比例,進一步向資源所在地和少數民族自治縣傾斜。允許“淨採礦權”出讓中產生的前期工作經費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算後,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按照財政預算相關規定管理。制定落實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的支持政策,綠色礦山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對取得顯著成效的綠色礦山擇優給予資金獎勵。(責任單位:自治區財政廳、自然資源廳,廣西稅務局,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林業局,各市、縣人民政府)
(十八)助推鞏固脫貧和鄉村振興。加大對相對貧困地區的勘查投入,財政勘查資金優先安排相對貧困地區礦產資源調查和勘查項目。建立激勵機制,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助推鞏固脫貧和鄉村振興成效顯著的市、縣,在礦產資源規劃採礦權指標分配和自治區預留砂石採礦權指標調劑中給予優先支持和傾斜。(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扶貧辦、財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十九)強化考核問責。完善考核評價機制,將礦產資源監管執法、綠色礦山建設、礦山生態修復等納入各級各有關職能部門考核,作爲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的重要內容和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獎懲任用的重要參考依據。嚴格責任追究,對不認真履行職責、失職瀆職、違規審批、監管不力等造成礦產資源管理混亂、生態環境破壞、違法違規行爲頻發高發的,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責任單位:自治區各有關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