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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常見問題解答

2020年12月24日 09:42:37 中國固廢化學品管理

2020年11月25日,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修訂發布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以下簡稱《名錄》)。針對《名錄》修訂情況及使用過程中常見的一些問題,《名錄》編制組編寫了解答材料,供《名錄》使用中參考。

1. 新《名錄》實施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和企業需要做哪些銜接工作?

答:本次《名錄》修訂新增減了部分危險廢物以及部分廢物代碼發生了變化,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企業需要做好《名錄》實施與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轉移聯單、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銜接工作。例如:

1)相關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種類或代碼等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排污許可證等信息。

2)危險廢物收集、綜合許可證中相關危險廢物種類和代碼等發生變化的,持證企業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作出變更。

3)申請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的危險廢物種類或代碼等發生變化的,相關企業應對轉移計劃進行變更並重新提交轉移申請。

2. 本次《名錄》修訂刪除正文中醫療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相關條款(第三條和第四條)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本次修訂並非簡單刪除《名錄》正文中醫療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相關條款,而是將有關內容進一步完善和細化後納入《名錄》附表中,更加科學和嚴謹。

關於醫療廢物,《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醫療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管理”。《名錄》不再簡單規定“醫療廢物屬於危險廢物”,而是在《名錄》附表中列出醫療廢物有關種類,且規定“醫療廢物分類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執行”。

關於廢棄危險化學品,一是進一步明確了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範圍。《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危險化學品並不是都具有環境危害特性,廢棄危險化學品不能簡單等同於危險廢物,例如“液氧”“液氮”等僅具有“加壓氣體”物理危險性的危險化學品。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廢棄危險化學品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要求。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廢棄後,其危險化學品屬性並沒有改變;危險化學品是否廢棄,監管部門也難以界定。因此,《名錄》針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特別提出“被所有者申報廢棄”,即危險化學品所有者應該向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廢棄。響水“3·21”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由於企業既沒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將廢棄危險化學品穩定化處理後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也沒有向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申報,逃避監管,釀成重大事故。

3. “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是出於何種考慮?如何操作實施?

答:豁免管理制度在2016年版《名錄》中首次提出後,對促進危險廢物利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危險廢物種類繁多,利用方式多樣,難以逐一作出規定,需要各地結合實際實行更靈活的利用豁免管理,進一步推動危險廢物利用。因此,《名錄》特別提出“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根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方案,實行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

生態環境部2019年印發實施《關於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範能力的指導意見》後,山東、江蘇等地已經探索開展了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相關工作,效果良好。

下一步,在“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實施過程中,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4. 列入《名錄》豁免清單中的廢物是否不屬於危險廢物?

答:《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僅豁免了危險廢物特定環節的部分管理要求,並沒有豁免其危險廢物的屬性。

5. 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豁免內容的具體含義是什麼?

答:《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豁免內容”指可不按危險廢物管理的內容。其具體含義如下:

1)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全過程均豁免,各管理環節無需執行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規定。

需要強調,除“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的情景下的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以及收集過程豁免條件下危險廢物收集並轉移到集中貯存點的轉移過程可不運行轉移聯單外,其他豁免情景下轉移危險廢物的,均需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2)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滿足《名錄》豁免清單規定的收集豁免條件,收集單位可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收集並轉移至集中貯存點的轉移過程可不運行轉移聯單;集中收集後的貯存以及其他環節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3)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滿足《名錄》豁免清單規定的利用豁免條件,利用企業可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需運行轉移聯單,且在利用企業內的貯存等其他環節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4)填埋(或焚燒)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滿足《名錄》豁免清單規定的填埋(或焚燒)處置豁免條件,填埋(或焚燒)處置企業可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填埋(或焚燒)的污染控制執行豁免條件規定的要求;需運行轉移聯單,且在處置企業內的貯存等其他環節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5)水泥窯協同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滿足《名錄》豁免清單規定的水泥窯協同處置豁免條件,水泥企業可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協同處置過程的污染控制執行豁免條件規定的要求;需運行轉移聯單,且在處置企業內的貯存等其他環節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6)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運輸過程可不按危險貨物運輸,運輸過程的污染控制執行豁免條件規定的要求;需運行轉移聯單。

6. 本次修訂刪除的廢物,以及《名錄》中用括號注明的“不包括…”的廢物,是不是意味着其不屬於危險廢物了?

答:根據危險廢物的法律定義,列入《名錄》的廢物屬於危險廢物,未列入《名錄》廢物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具有危險特性的也屬於危險廢物。

本次修訂刪除的廢物,以及《名錄》中用括號注明的“不包括…”的廢物,均屬於未列入《名錄》的廢物。對於這些廢物,若不能通過工藝分析等排除其存在危險特性,則需進一步根據《危險廢物鑑別標準》(GB5085.1~7)和《危險廢物鑑別技術規範》(HJ 298)等判定是否屬於危險廢物。

7. 對於滿足利用或處置豁免的危險廢物,如在利用或處置前,交由另外一家企業進行預處理,預處理環節是否豁免?另外,豁免的處置環節產生的廢物是否適用衍生原則?

答:《名錄》第三條規定“列入本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預處理環節不在所列的豁免環節,因此,該環節不能豁免。

另外,《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僅豁免了危險廢物特定環節的部分管理要求,並不是豁免其危險廢物屬性。因此,豁免的處置環節產生的廢物仍應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GB5085.1~7)《危險廢物鑑別技術規範》(HJ 298)等確定其危險廢物屬性。

8. 在判定廢物是否屬於列入《名錄》的危險廢物及其類別時,是優先根據行業來源判斷,還是廢物描述優先?

答:危險廢物來源廣泛,存在同一種廢物來源於多個行業的現象。《名錄》中的行業代碼指的是該種廢物的主要產生行業來源,不是來源。因此,在判定廢物是否屬於列入《名錄》的危險廢物及其類別時,應該採取以廢物描述爲主,以行業來源爲輔的原則,當兩者發生矛盾或不一致時,應以廢物描述作爲主要判斷依據。

9. 大修渣無害化處理後的廢渣如果作爲原料做磚或鋪路,鋁灰作爲其他企業的原料生產鋁酸鈣,是否可以向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申請進行點對點定向利用,該情形下,利用企業是否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

答: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滿足《名錄》規定的相應豁免條件,並確保風險可控情況下,根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方案進行定向利用時,企業可以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

10. 根據900-252-12“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機溶劑進行噴漆、上漆過程中產生的廢物”,水性漆渣是否不屬於危險廢物?

答:“不包括水性漆”是指水性漆渣不屬於列入《名錄》的危險廢物,其是否屬於危險廢物需要根據《危險廢物鑑別標準》(GB5085.1~7)《危險廢物鑑別技術規範》(HJ 298)等予以判定。

11. 外牆塗料是否屬於900-255-12類廢物,即“使用各種顏料進行着色過程中產生的廢顏料”?

答:900-255-12是指使用各種顏料進行着色過程中產生的廢顏料,外牆塗料不屬於顏料,因此廢棄的外牆塗料不屬於900-255-12類廢物。

此外,廢棄的外牆塗料的屬性應根據其外牆塗料的組成成分,明確是否屬於水性塗料,屬於水性塗料的不屬於900-299-12類廢物。

12. 水性油墨印刷產生的清洗墨輥廢水和廢水處理污泥是否屬於900-299-12“生產、銷售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失效、變質、不合格、淘汰、僞劣的油墨、染料、顏料、油漆(不包括水性漆)”類廢物?

答:水性油墨印刷產生的清洗墨輥廢水和廢水處理污泥不屬於《名錄》中的900-299-12類廢物。

13. 大修渣溼法處理設施使用的循環水和循環水池的污泥是否屬於772-006-49類廢物?

答:應首先依據《固體廢物鑑別標準 通則》判斷循環水是否屬於固體廢物,若不屬於固體廢物,則不屬於危險廢物。

大修渣溼法處理設施使用的循環水池的污泥屬於772-006-49類廢物。

14. 900-047-49是否包括企業的化驗室產生的實驗室廢物。

答:包括。

15. 336-100-21和336-100-17均包含“使用鉻酸進行陽極氧化產生的廢槽液、槽渣和廢水處理污泥”,是出於什麼樣的考慮?

答:《名錄》中的危險廢物是按照產生源和物質組成混合分類,分類體系不統一。今後,擬逐漸推行並統一爲按產生源分類。2016年版《名錄》中,該廢物歸在HW21項下,屬於按物質組成歸類;新《名錄》中,將其歸在HW17項下,實行產生源歸類。但考慮到此類廢物產生源較多,爲避免短期內出現大量因廢物代碼變化導致的廢物轉移處置不暢的問題,故作特殊過渡處理,新《名錄》的HW21中仍保留了該類廢物。

因此,新《名錄》實施後,該類廢物在管理過程歸爲兩類皆可,具有336-100-21和336-100-17類利用處置資質的設施均可處理該類廢物。

16. 不鏽鋼電爐煉鋼除塵灰應納入HW21還是HW23?

答:不鏽鋼煉鋼除塵灰中以含鋅爲主,因此應歸爲HW23。

17. 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過濾吸附介質”屬於危險廢物,含有或沾染腐蝕性、易燃性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是否屬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廢物?

答:含有或沾染具有腐蝕性、易燃性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不屬於《名錄》中的廢物,其是否屬於危險廢物需要根據《危險廢物鑑別標準》(GB5085.1~7)《危險廢物鑑別技術規範》(HJ 298)予以認定。

18. 221-002-35“鹼法制漿過程中蒸煮制漿產生的廢鹼液”指的是造紙黑液還是白液?

答:鹼法(燒鹼法和硫酸鹽法)蒸煮制漿產生的黑液和白液均屬於廢鹼液,屬於《名錄》中的221-002-35類廢物。

19. 關於《名錄》豁免清單中900-249-08“廢鐵質油桶,封口處於打開狀態、靜置無滴漏且經打包壓塊後用於金屬冶煉”,是否可以理解爲廢油桶倒置沒有油流出即可?另外,鐵質廢油漆桶是否可以參照執行?

答:廢油桶倒置沒有油流出可視爲滿足“打開狀態、靜置無滴漏”的條件,但是對其“金屬冶煉”利用過程實施豁免還應滿足“經打包壓塊後”這一條件。

鐵質廢油漆桶不在《名錄》豁免清單範圍內。

20. 根據《名錄》豁免清單,321-024-48、321-026-48類廢物中的鋁灰渣和二次鋁灰回收金屬鋁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是否可以理解爲鋁灰渣和鋁灰可以外售其他企業提煉鋁?

答:從鋁灰渣和二次鋁灰回收金屬鋁的企業無需持有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但除此以外該類廢物的其他環境管理和污染控制,仍需執行危險廢物的相關規定。

21. 根據《名錄》豁免清單,900-041-49“廢棄的含油抹布、勞保用品”在未分類收集的條件下,全過程可不按危廢管理。是否可以理解爲含油抹布可以直接隨其他垃圾一起處理?

答:廢棄的含油抹布、勞保用品等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分類收集。同時,爲解決不具備分類收集條件且混入少量危險廢物的生活垃圾處理問題,《名錄》規定已經混入生活垃圾的含油抹布、勞保用品等實施全過程豁免。

22. 《名錄》豁免清單中900-249-08“廢鐵質油桶(不包括900-041-49類)”是否包含盛裝廢礦物油的鐵質廢油桶?

答:盛裝廢礦物油的廢鐵質油桶屬於900-041-49類廢物,盛裝礦物油的廢鐵質油桶屬於900-249-08類廢物。兩類廢物的區別在於前者是盛裝廢礦物油,後者是盛裝礦物油。本條款豁免的是900-249-08類廢物,而900-041-49類廢物由於其所盛裝的廢礦物油組分復雜,利用過程環境風險較大,因此未被納入豁免管理,故不在該條豁免範圍內。

23. 900-015-13類廢物中的“工業廢水處理過程產生的廢棄離子交換樹脂”如何理解?工業企業鍋爐軟化水在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棄離子交換樹脂是否屬於該類廢物?

答:該條款中所稱的工業廢水特指工業企業工藝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水,不包含工業企業鍋爐軟化水。因此,工業企業鍋爐軟化水處理過程產生的廢棄離子交換樹脂不屬於該類廢物。

24. 《名錄》豁免清單規定,HW34類廢物中僅具有腐蝕性危險特性的廢酸,作爲工業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中和劑利用,且滿足一定條件時,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如何理解該條款中所稱“工業污水處理廠”?另外,豁免清單中HW35類廢物對應條款中的“工業污水處理廠”如何理解?

答:該條款中所稱“工業污水處理廠”不僅僅指專門從事工業污水處理的處理廠,還包含工業廢水產生企業車間污水處理設施,以及工業廢水產生企業自有的工業污水處理設施。

與此類似,《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HW35類廢物對應條款中的工業污水處理廠也包含工業廢水產生企業車間污水處理設施,以及工業廢水產生企業自有的工業污水處理設施。

25. 如何理解900-013-11“其他化工生產過程(不包括以生物質爲主要原料的加工過程)中精餾、蒸餾和熱解工藝產生的高沸點釜底殘餘物”中的“高沸點”?

答:精餾、蒸餾和熱解過程中被提純的物質及其所含雜質的沸點各不相同,有高有低,比要得到的物質沸點高的稱爲“高沸點雜質”。因此,精餾、蒸餾和熱解工藝過程,被提純後殘留於釜底的均屬於“高沸點殘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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