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取消臨時接電費和明確自備電廠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17〕18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
爲貫徹落實好國務院要求,進一步助推企業減負,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確保國家電價政策落實到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臨時接電費
(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臨時用電的電力用戶不再繳納臨時接電費。《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停止收取供配電貼費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發改價格﹝2003﹞2279號)中關於臨時接電費的規定停止執行。
(二)已向電力用戶收取的臨時接電費,電網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組織清退。
二、減免餘熱、餘壓、餘氣自備電廠有關收費
(一)爲減輕綜合利用企業負擔,推動燃煤消減,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出臺減免餘熱、餘壓、餘氣自備電廠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的辦法,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二)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在辦法中明確餘熱、餘壓、餘氣自備電廠的資質認定和運行監管要求,對安全生產不合規,能效、環保指標不達標,未按期開展改造升級等工作的自備電廠,要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三、有關要求
請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於2017年12月15日前將本省(區、市)落實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7年11月21日
年可減少企業佔用資金約80億元
臨時接電費是對基建工地、農田水利、市政建設等臨時施工用電,由電網企業向用戶收取的保證金性質款項。2003年,爲確保用電安全,督促施工企業盡快將臨時用電轉爲正式用電,規定臨時用電的電力用戶應繳納臨時接電費,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結束臨時用電的,預交的臨時接電費用全部退還用戶。此次取消臨時接電費,年可減少企業佔用資金約8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