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9月27日印發《關於我省燃煤發電交易價格機制的通知》(湘發改運行(2021)747號)。依據《通知》及附件《湖南電力市場燃煤火電交易價格浮動機制試行方案》,自2021年10月起,該省將在確定電力市場交易基準價格的基礎上,引入燃煤火電企業購煤價格作爲參數,按周期聯動調整交易價格上限,建立與煤炭價格聯動的燃煤火電市場交易價格上限浮動機制,合理體現發電、用電成本,降低市場風險。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規(2019165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積極推進電力市場化交易進一步交易機制的通知》(發改運行(2018)1027號)等文件精神,湖南實施燃煤火電交易價格浮動機制,旨在爲更加有效反映電力市場供求變化、電力企業成本變化,發揮市場在電力資源配置中的作用,保障電力穩定供應。
浮動機制的參數選取將以全省統調燃煤火電企業平均到廠標煤單價爲測算依據,參考中國煤炭資源網發布的“CCI5500綜合價格指數”。每月15日前,省發改委負責匯總近一個月全省統調燃煤火電企業購煤合同,通過加權平均計算平均到廠標煤單價。實行月內交易後,按小交易周期測算平均到廠標煤單價。
基準價格及浮動機制。在現行燃煤火電上網基準價格下,當全省統調燃煤火電企業平均到廠標煤單價不高於1300元/噸時,燃煤火電市場交易價格上限不進行上浮,成本變動由發電企業自行消化;當平均到廠標煤單價超過1300元/噸,煤價每上漲50元/噸,燃煤火電交易價格上限上浮1.5分/千瓦時,上浮幅度高不超過國家規定。如煤價過高,交易價格上限上浮到大值仍不能疏導火電燃料成本,超出部分的成本通過延長交易價格上浮時間疏導,交易上限價格上浮延長時間可以累加。該省燃煤火電上網基準價發生變動後,重新確定基準煤價和交易價格上限浮動範圍。
傳導機制。當售電公司在批發市場的購電均價上浮時(均價差大於0)時,上浮價差應全額傳導至代理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可按照不超過0.1分/千瓦時的標準收取代理服務費。
文件並要求湖南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做好政策宣貫培訓工作,指導幫助各市場主體正確認識電價浮動機制,避免各市場主體對政策理解不到位造成市場波動,保障電力市場平穩運行。
該方案從2021年10月起實施。如市場出現突發情況,將調整或暫停該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