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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就電解鋁產能置換操作辦法徵求意見

2021年11月29日 16:39:12 有色新聞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布《重慶市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行業產能置換操作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按規定全市範圍內的煉鐵、煉鋼,包含電解工序生產鋁液、鋁錠,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建設項目,退出置換產能均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公示公告。詳情如下:

  

公開徵求對《重慶市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行業產能置換操作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爲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化解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業過剩產能,進一步規範產能置換操作流程,推進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助力行業如期實現碳達峯碳中和目標,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電解鋁企業通過兼並重組等方式實施產能置換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原〔2018〕1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我委研究制定了《重慶市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行業產能置換操作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包含公平競爭方面的意見)。

  

如有意見或建議,請於2021年12月25日前以電子郵件方式(個人需署名,單位需加蓋公章,並留聯系方式)反饋。

  

電子郵箱:351522397@qq.com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夏老師,023-63895584

  

附件:重慶市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行業產能置換操作辦法(徵求意見稿)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21年11月25日

重慶市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行業產能置換操作辦法(徵求意見稿)

爲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化解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業產能嚴重過剩矛盾,有效遏制產能無序擴張、調整產業布局、提升技術裝備水平、加大節能減排力度,鼓勵兼並重組、促進行業發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進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助力行業如期實現碳達峯碳中和目標,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電解鋁企業通過兼並重組等方式實施產能置換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原〔2018〕12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規範產能置換操作流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市範圍內以下項目:煉鐵、煉鋼,包含電解工序生產鋁液、鋁錠,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建設項目。

未開展產能置換的建成項目、退出置換產能均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公示公告。

第三條 涉及增加產能的重大結構調整項目,項目建設地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諮詢機構對項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前期論證,並報請市政府決策。項目應符合能耗雙控目標任務、環境保護、產業政策、相關規劃等要求。

市政府批復同意後,有關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開展產能置換相關工作。未獲得產能置換公告的項目不得辦理後續相關手續或開工建設。

第四條 產能置換公示公告需滿足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企業按相關文件規定制定產能置換方案(退出方案/產能出讓方案)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上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並出具明確初審意見,附前期論證及市政府批復一並報市經濟信息委。

(二)方案中應當明確建設企業名稱、設計產能、建設地址、主體設備(生產線)規格型號及數量、計劃投產時間等。

(三)方案中有全市範圍內的產能出讓企業,由市經濟信息委會同所在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行業專家對產能出讓企業進行現場核實。

現場核實時,產能出讓企業應當確保主要設備和配套設施,並提供營業執照、項目立項批文、生產許可證、主要設備合同和發票、供電發票等原始憑證,涉及水泥錯峯生產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復印件一式三份並加蓋企業公章。

(四)產能出讓核定由專家組通過現場測量、查閱資料、實物對照等方式進行,形成一致意見後出具《出讓產能確認表》(附件1),並送達產能出讓企業籤收。

(五)對出讓產能現場核實無異議的,產能置換方案真實、合規的,5個工作日內由市經濟信息委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煉鐵、煉鋼方案公示期爲20個工作日,電解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方案公示期爲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在5個工作日內公告。

對出讓產能指標確認有異議的,產能出讓企業可在收到《出讓產能情況表》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並說明理由和相關證明材料。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後,轉報市經濟信息委在15個工作日內重新組織專家按前款規定進行復核,終復核意見送達產能出讓企業籤收。

(六)方案需要第三方評估、聽證的,由市經濟信息委3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第三方評估、聽證程。

(七)符合條件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在全市範圍內遷建的,企業向項目建設所在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遷建項目情況表》(附件2),書面承諾不新增產能、並提供未享受產能退出獎補資金(因員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補償和獎勵除外)和政策支持說明以及相關規劃材料。

市經濟信息委會同遷出地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按照產能出讓企業現場核實流程對遷建項目真實性、合規性進行核實,並在市經濟信息委網站公示、公告。

第六條 退出產能需滿足以下程序和要求

(八)產能出讓方負責拆除退出產能生產線設備,主要包括:

煉鐵:燒結機,焦爐,高爐,變壓器;

煉鋼:轉爐,電爐,操作臺,變壓器;

電解鋁:電解槽,變壓器,整流器;

水泥熟料:水泥回轉窯,篦冷機,變壓器;

平板玻璃:平板玻璃熔窯,變壓器。

(九)設備拆除到位後,產能出讓方在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核查申請,書面承諾產能指標無重復使用,同時提供拆除合同、發票,用電發票,設備拆除前、中、後照片和影像資料,上述材料一式三份,紙質件加蓋企業公章,影像資料刻盤。

(十)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上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並出具明確初審意見報市經濟信息委。

(十一)市經濟信息委會同所在地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行業專家對產能退出情況現場核查。

通過產能指標交易實施產能置換的電解鋁產能退出企業,還需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電解鋁企業產能置換通知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十二)專家組對出讓產能拆除主體設備名稱、型號及數量、產能、拆除到位時間進行核實,並出具《產能退出完成確認表》(附件3),並送達產能出讓企業籤收。

(十三)退出產能現場核查無異議的,在5個工作日內由市經濟信息委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爲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在5個工作日內公告。

第七條建設產能按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

(十四)產能置換項目或遷建項目投產前,需取得市經濟信息委對方案執行情況的確認或第三方評估。

建設項目地所在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日常監管。對未進行確認或第三方評估的項目,企業不得擅自生產。

(十五)建設企業向所在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確認或第三方評估申請,同時提供項目備案、環評批復、節能評估批復、評價、供地、供電合同及發票等材料,已辦理生產許可的應提供相關材料。上述材料一式三份,紙質件加蓋企業公章。

(十六)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上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並出具明確初審意見報市經濟信息委。

(十七)對於需要確認的,市經濟信息委會同所在地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行業專家對產能出讓企業進行現場核實,並出具《產能置換方案(遷建項目)完成確認表》(附件4)。對於需要第三方評估的,市經濟信息委會委託相關單位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並出具產能置換完成情況評估報告。

(十八)項目建設地址、企業名稱、主要設備型號、數量、產能與公告方案一致的,在5個工作日內由市經濟信息委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爲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在5個工作日內公告。

(十九)如存在以下情況,視同違規項目,已公告的予以撤銷:

產能置換方案公告前備案、開工的;

“批小建大”的;

退出產能在存在重復使用的;

更換建設淘汰類、限制類工藝裝備的;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

(二十)如存在以下情況,方案內容視同重大變更,公告予以撤銷或變更:

產能出讓方和受讓方協商一致中止轉讓產能指標的;

產能出讓方和受讓方協商一致調整出讓產能數量的;

項目備案前擬建項目變更主要工藝裝備的;

建設業主、建設地址發生變化的;

超過方案期限未實施的。

方案予以撤銷或變更的,符合要求的產能指標可以繼續轉讓。方案涉及裝備或產能變更的,以及建設地址跨區縣的,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程序重新申請。

(二十一)對於建設項目主要設備型號、數量、產能與公告方案不一致的,由市經濟信息委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之前,項目不得投產。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督促建設企業按照公告方案建設,如發現企業未按公告建設,應及時向市經濟信息委報告,並告知項目投資主管部門。

第八條公示時應當向社會公開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網絡等多種舉報形式,接受社會監督。

對於舉報情況,市經濟信息委會同有關部門和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行業專家進行現場核實。

第九條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委會同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解釋。如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產能置換有新規定,遵照新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全市材料工業其他需要產能置換的行業,相關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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