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國家發改委同志您好: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將“1萬噸/年以下的再生鋁項目”列入淘汰類,基層對淘汰落後相關標準把握不準,有關情況請示諮詢如下:
一是如何界定“再生鋁項目”?《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4—2015)》將再生鋁定義爲:以廢雜鋁爲原料,生產鋁及鋁合金的工業。如果企業使用“純電解鋁錠+純電解鋁的邊角料”進行熔煉,生產鋁錠或鋁棒,是否屬於再生鋁項目?如果企業使用“再生鋁錠+企業內部生產鋁型材產生的邊角料(企業承諾不外購其他廢料)”生產鋁錠或鋁棒,是否屬於再生鋁項目?
二是如何核算再生鋁產能?《目錄》涉及再生鋁項目1萬噸的門檻,是熔鋁爐的年產能?還是備案時,生產鋁型材等產品的產能?是否有再生鋁熔煉爐的產能換算表或核算標準?以方便基層具體執行。
懇請您百忙中在網上予以答復!
答復單位:國家發改委產業司
一是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注釋,再生鋁是指廢雜鋁料進行熔煉等提煉鋁的生產活動。
二是對於使用“純電解鋁錠+純電解鋁的邊角料”進行熔煉生產鋁錠或鋁棒,如果邊角料使用比例不大,不屬於再生鋁。
三是企業外購再生鋁錠,配合企業內部生產鋁型材產生的邊角料生產鋁錠或鋁棒不屬於再生鋁。
四是再生鋁項目產能一般是按項目的熔煉能力計算。
感謝您對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作的關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