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山東省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具體適用稅額和同一排放口徵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決定》明確山東省應稅大氣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爲: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當量6.0元,其他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
常規排放源排放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5項主要重金屬”由每污染當量1.4元提高到3.0元,其他水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超標排放的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總磷、氨氮、大腸菌羣數(超標)排污收費標準平移爲適用稅額,即每污染當量3.0元,“5項主要重金屬”由1.4元提高到3.0元,其他水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
調整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污費,充分考慮了山東省環境治理目標、經濟結構特點、治污成本和企業承受能力及經濟社會發展等因素,符合目前的環境治理目標要求。
因山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強度高,又要完成生態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目標、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形勢嚴峻,同時,山東省又屬京津冀周邊地區,還承擔着中央確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任,需要保持較高的稅額標準,以強化企業治污減排的主體責任,因此,《決定》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將大氣污染物的排污收費標準平移爲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
目前,山東省大氣污染物重點監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水污染物重點監控化學需氧量、氨氮和‘5項主要重金屬’。《環保稅法》規定同一排放口三至五項污染物徵收環境保護稅,基本涵蓋了山東省企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也與目前的監測水平和徵管能力相適應,爲此,《決定》明確暫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