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發改委、寧東管委會經發局、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
爲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能源供應決策部署,落實自治區政府關於能源保供相關要求,進一步規範有序用電方案編制、預警發布、方案實施各環節工作流程,釐清相關部門工作職責,確保有序用電方案編制科學合理,預警發布及時準確,方案實施規範到位,我委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有序用電管理細則》,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2年2月22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有序用電管理細則
章總則
條爲深入貫徹“雙碳”目標和“四個革命、一個合作”戰略,認真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電力保障供應工作部署,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確保全區電網穩定運行,維護社會用電秩序,保障民生及重要用戶電力供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有序用電管理辦法》(發改運行〔2011〕832號)、《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修訂版)》(發改運行規〔2017〕1690號)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有序用電,是指在電力供應不足、突發事件等情況下,通過行政措施、技術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電需求,維護供用電秩序平穩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區範圍內的有序用電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有序用電方案編制、預警發布、方案實施、獎懲措施等內容。
第四條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自治區發改委”)負責全區有序用電管理工作,自治區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工作。
第五條各市發改委、寧東管委會經發局(以下簡稱“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有序用電管理工作,同級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工作。
第六條各級供電企業是執行有序用電工作的實施主體,電力用戶應支持配合實施有序用電。
第七條全區有序用電工作應遵循“預防爲主、有保有限、穩定有序”的原則。
第二章有序用電方案編制
第八條每年1月上旬,根據全區年度電力供需平衡預測結果及國家、自治區有關政策,由自治區發改委組織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研究確定全區年度有序用電調控目標,並分解下達給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各市供電公司。
第九條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組織當地供電公司根據自治區發改委下達的有序用電調控指標,充分考慮電力保障要求、用電結構和特性、重點產業經濟價值、“兩高”優先限制要求等因素,編制本地區年度有序用電方案。
第十條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積極推動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建設,督導相關電力用戶配合供電公司開展控制回路改造,接入負荷管理系統,實現電力負荷監測和控制,負荷監測能力應達到全區最大用電負荷的70%以上,負荷控制能力應達到全區最大用電負荷的20%以上,100千伏安及以上用戶全部納入負荷管理範圍,系統建設和運維工作由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負責。
第十一條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編制的有序用電方案應於每年3月底前報送本市人民政府、自治區發改委備案。自治區發改委組織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匯總各市有序用電方案,編制發布全區年度有序用電方案,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二條在全區電力供需平衡發生重大變化時,自治區發改委可根據全區電力運行實際情況,編制迎峯度夏、迎峯度冬有序用電方案,調整有序用電調控指標。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根據調控指標及時修編有序用電方案,並上報本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發改委備案。
第十三條編制年度有序用電方案原則上應按照先錯峯、後避峯、再限電、最後拉閘的順序。對無法錯避峯用電的企業,執行輪休輪停。
第十四條編制有序用電方案原則上優先保障以下用電:
(一)應急指揮和處置部門,主要黨政軍機關,廣播、電視、電信、交通、監獄等關系國家和社會秩序的用戶;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礦井等停電將導致重大人身傷害或設備嚴重損壞企業的保安負荷;
(三)重大社會活動場所、醫院、金融機構、學校等關系羣衆生命財產的用戶;
(四)供水、供熱、供能等基礎設施用戶;
(五)居民生活,排灌、化肥生產等農業生產用電;
(六)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工程、軍工企業。
第十五條編制有序用電方案應貫徹國家、自治區產業政策和節能環保政策,原則上重點限制以下用電:
(一)違規建成或違規在建項目;
(二)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中淘汰類、限制類企業;
(三)高耗能、高排放企業;
(四)單位產品能耗高於國家或地方強制性能耗限額標準的企業;
(五)景觀照明、亮化工程;
第十六條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組織市供電公司編制有序用電方案時,應定用戶、定負荷、定線路,高耗能、高排放企業除保安負荷外,其他用電負荷應全部列入有序用電範圍。
第十七條根據電力用戶生產特性及工藝流程,對執行有序用電存在困難或無法適應長周期、高頻次錯避峯用電的電解鋁、電解錳、煤化工、鋼鐵、鐵合金、電石及有色金屬冶煉等高耗能行業,應制定輪休輪停方案。輪休輪停負荷按照電網預測最大電力缺口佔全區最大用電負荷比例確定。
第十八條在每年迎峯度冬和迎峯度冬前,自治區發改委組織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及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開展有序用電演練。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本地區有序用電演練。
第十九條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及市供電公司應及時向社會及相關電力用戶公布有序用電方案。有序用電方案涉及的電力用戶應各自編制具有可操作性的負荷控制方案,各市供電公司給予技術指導。
第二十條重要用戶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配置應急保安電源。
第三章有序用電預警發布
第二十一條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定期向社會發布電力供需平衡預測、有序用電方案執行情況及相關政策;各市供電公司應定期披露本地區月度及短期供用電信息。
第二十二條全區有序用電實行分級預警制度,預警信號分爲自治區、市兩個層次,自治區級電網預警信息的發布與解除由自治區發改委和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負責,各市級電網預警信息發布與解除由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各市供電公司負責。
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負責跟蹤全區電力供需形勢變化,預計出現全區性或跨區域電力供應缺口時,應及時報告自治區發改委,由自治區發改委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各市供電公司負責監測本地區內電力供需形勢變化,預計出現局部電力供應缺口時,應及時報告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經市級人民政府審核後,由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統一確認發布預警信息,並報自治區發改委備案。
第二十三條原則上按照電力或電量缺口佔當期最大用電需求比例的不同,預警信號分爲四個等級:
Ⅰ級:特別嚴重(紅色、20%以上);
Ⅱ級:嚴重(橙色、10%-20%);
Ⅲ級:較重(黃色、5%-10%);
Ⅳ級:一般(藍色、5%以下)。
第四章有序用電方案實施
第二十四條自治區發改委根據全區電力供需情況,及時啓動有序用電方案,並按規定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家發展改革委;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根據本地電力供需情況,及時啓動有序用電方案,並按規定報告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區發改委。
第二十五條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在接到上級下達的啓動有序用電方案通知後,應組織相關部門及時成立電力保供專班,負責落實上級下達的電力調控指標,協調相關電力用戶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在有序用電執行過程中,通知各市供電公司及相關電力用戶,執行相應壓限負荷指標,督導相關電力用戶按照計劃壓限用電負荷。
第二十六條因原因導致局部區域電力供應出現缺口時,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根據電力供應形勢,及時啓動局部區域有序用電方案,並報告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發改委。
第二十七條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與當地供電公司應建立順暢的信息溝通機制,加強工作聯絡和信息交流,在實施有序用電期間,應每日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發改委匯報當地有序用電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各市供電公司嚴格執行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下達的電力電量壓限指標,並依據有序用電方案,結合實際供電資源和用電需求做好日用電平衡,在確保電網穩定運行的前提下,盡量滿足用電需求,減少限電損失;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應加強與國網西北分部的溝通,促進省間餘缺調劑和相互支援。
第二十九條各發電企業應自覺服從國網西北分部、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統一調度,加強設備運行維護和燃料儲備,保證機組出力,保持電網供電能力的相對穩定,提高有序用電的均衡性。
第三十條有序用電涉及的電力用戶積極配合做好有序用電工作,按照下達的有序用電調控指標,嚴格執行有序用電方案。
第三十一條在實施、變更、取消有序用電措施前,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應組織各級供電公司通過公告、書面、電話、傳真、短信等方式及時告知相關用戶。
第三十二條在有序用電實施期間,各市供電公司要按日做好有序用電統計工作,及時進行總結分析,並按日向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報告。對執行不到位的電力用戶上報本級政府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取得同意後,應用負荷管理系統或現場操作等手段對用戶採取強制限電措施。
第三十三條自治區發改委及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及各級供電公司應及時發布有序用電信息,做好有序用電的宣傳解釋工作,加強輿論引導。同時,應組織相關部門成立聯合檢查組,及時開展有序用電方案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緊急狀態下,各有關部門及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應按規定執行事故限電序位表、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黑啓動預案和全區煤電油運綜合協調應急預案等。
第五章有序用電獎懲措施
第三十五條根據電力供應形勢和有序用電執行情況,對積極採取電力需求側管理措施並取得明顯效果且非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重點限制的電力用戶,可適度放寬對其用電的限制。
第三十六條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出臺相關激勵政策,對除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中淘汰類、限制類及“兩高”企業外實施有序用電的用戶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七條擇機建立可中斷負荷電價和高可靠性電價機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可中斷負荷電價和高可靠性電價標準。可中斷負荷電價和高可靠性電價相關政策由自治區發改委另行研究制定。
第三十八條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組織各市供電公司與有序用電方案中涉及的電力用戶籤定可中斷負荷協議,明確在有序用電執行期間各方應當承擔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九條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方案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一)對執行方案不力、擅自超限額用電的電力用戶,要聯合相關部門和各市供電公司採取現場督辦、聯合督導、責令改正。
(二)對於有序用電執行不到位2次及以上的電力用戶,發送整改通知,仍不配合執行的將其列入自治區失信企業名單。
(三)對於情節嚴重的,可按照國家規定程序停止供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實施細則相關用語含義解釋見國家發展改革委《有序用電管理辦法》(發改運行〔2011〕832號)。
第四十一條本實施細則由自治區發改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