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全力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加快打造霍林郭勒市綠色低碳鋁基新材料產業基地,深入推進再生鋁循環利用,特制定本優惠政策。
條
本優惠政策扶持的再生鋁生產企業爲在霍林郭勒市依法登記成立的法人企業或獨立核算的全資法人子公司,且5年內不遷出本市、不改變在本市納稅義務。
第二條
企業要承諾經營範圍爲再生鋁及其配套產業,生產的再生鋁資源只爲本市的鋁後精深加工企業提供原材料。
第三條
對再生鋁生產企業用地按照《霍林郭勒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執行。
第四條
再生鋁生產企業從實現運營收入之日起,對於新增地方財政收入,按照不高於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獎勵,用於扶持企業生產。
第五條
對符合扶持條件的再生鋁生產企業,可以接入園區微電網,享受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優惠電價,增量配電網建成後享受統一電價。如遇電價政策調整,以新出臺的政策爲準。
第六條
對於新建的再生鋁生產企業的高管人員、高科技人才,在霍林郭勒市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前5年按其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90%給予獎勵,多獎勵人員不超過5人。
第七條
再生鋁生產企業除享受本優惠政策外,均可享受國家、自治區、通遼市及本市其他相關扶持政策,同一項目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政策。本優惠政策在執行期間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或與法律法規內容抵觸,則執行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規。
第八條
享受扶持政策的再生鋁生產企業符合上級環保產業相關要求,未達到要求的不予扶持。
第九條
本優惠政策中承諾的扶持資金,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同意後予以兌現。
第十條
本優惠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工信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