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下午,資源稅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財政部部長劉昆在作草案說明時說,從實際執行情況看,資源稅稅制要素基本合理,運行比較平穩。制定資源稅法,可按照稅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上升爲法律。同時,根據實際情況,按照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對相關徵稅事項作相應調整。
關於納稅人,草案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海域開採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爲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資源稅,其中礦產品包括原礦和選礦。
劉昆在介紹稅目時說,草案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以下簡稱《稅目稅率表》)規定了164個稅目,除包括現行中央層面(財政部、稅務總局)列舉名稱的稅目外,還將現行授權地方層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列舉名稱的稅目統一納入,進一步規範資源稅稅目。
關於稅率,草案所附《稅目稅率表》規定了固定和幅度兩種稅率。適用固定稅率的應稅產品包括原油、天然氣、鈾、鎢、鉬、中重稀土等稅目。實行幅度稅率的應稅產品包括煤、鐵、銅、鋁土礦、金、銀、輕稀土等稅目。草案規定:應稅產品爲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產品的資源品位、開採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關於計徵方式和應納稅額計算,草案規定:除《稅目稅率表》另有規定外,資源稅一般實行從價計徵,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徵或者從量計徵的,具體計徵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實行從量計徵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根據《稅目稅率表》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徵或者從量計徵的有地熱、石灰巖、其他粘土、砂石、礦泉水、天然滷水等6個稅目。
此外,草案還對稅收減免、資源稅申報繳納地點、納稅期限等稅收徵管事項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