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HINAALUMINUMCANSHOLDINGSLIMITED 中國鋁罐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羣島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須予披露交易終止 謹此提述本公司日期爲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之公告(「該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根據該收購協議擬進行並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之該收購事項。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詞匯與該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買方(本公司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與賣方訂立該收購協議,據此,買方有條件同意收購而賣方有條件同意出售生產線,現金代價爲5,969,100歐元(相當於約54.74百萬港元)。 根據該收購協議,須於籤訂該收購協議後30日內以信用證支付合約總值約30%之訂金(即1,790,700歐元(相當於約16.42百萬港元))。信用證之付款條款爲於生產線運抵後支付。
自訂立該收購協議起直至本公告日期,上述訂金尚未付清。 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賣方與買方訂立終止合約協議(「終止協議」),據此,雙方同意終止該收購協議,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爲應對全球市況及經濟的迅速變化,尤其是中國和美國的市場環境出現波動,賣方與買方均同意並確認各訂約方已履行於該收購協議下的權利及義務及將毋須承擔任何責任,概無任何一方須就任何服務或付款負責,亦不可基於任何理由向另一方提出任何其他申索或其本身之申索。 董事會相信,賣方乃全球主要鋁質氣霧罐生產線供應商之一,其生產線之質素及技術獲廣泛認可,基於其誠實信用及長期合作關系,買方同意向賣方支付總額人民幣200,000元,作爲於磋商該收購協議期間所產生的相關交通開支、樣品開支及其他相關開支的適當補償。 董事會認爲,終止該收購協議將不會對本集團之財務狀況及業務營運造成任何重大影響。
承董事會命
中國鋁罐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執行董事 連運增
香港,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爲連運增先生、董江雄先生、高秀媚女士及連興隆先生;非執行董事爲郭德宏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爲連達鵬博士、郭楊女士、鍾詒杜先生及葉偉文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