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上海期貨交易所(下稱“上期所”)發布《上海期貨交易所上期綜合業務平臺保稅標準倉單交易業務規定(試行)》(下稱《規定》),規定於發布之日起實施。《規定》對上期綜合業務平臺保稅標準倉單交易的參與主體、交易、結算、交收、風險控制、違約違規處理等進行了明確。上期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意見》中“開展期貨保稅倉單業務”的重要舉措。根據《規定》,保稅標準倉單交易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完成保稅標準倉單過戶後,由賣方倉單交易商向買方倉單交易商開具發票。交易標的爲上期所和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已上市品種的保稅標準倉單。據悉,首個上線的交易標的是全國大宗商品倉單登記系統聯盟鏈上鏈六家倉庫的20號膠保稅標準倉單,將成爲首個全國性大宗商品倉單注冊登記中心登記品種的應用場景。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對境外機構參與保稅標準倉單交易業務也做了明確規定,這意味着境外機構可以參與上期所綜合業務平臺的保稅標準倉單交易,這也是上期綜合業務平臺首次接受境外交易商參與交易業務。境外法人在完成開戶和提交資質證明文件後,可以以境外倉單交易商的身份參與保稅標準倉單的交易。境外倉單交易商同時須在指定存管銀行開立境外機構自由貿易賬戶(FTN賬戶)作爲倉單交易商銀行結算賬戶,辦理保稅標準倉單交易相關資金的收付、兌換及劃轉。
轉自 《上海證券報》 記者 費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