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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法公開徵求意見(附全文)

2017年11月21日 08:36:37 中國證券報

  財政部網站20日消息,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共19條,明確了資源稅納稅人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開採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徵稅對象爲礦產品和鹽。

  1993年12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自2011年11月起,我國陸續實施了原油、天然氣、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自2016年7月起全面實施改革,對絕大部分應稅產品實行從價計徵方式,建立了稅收與資源價格掛鉤的自動調節機制,增強了稅收彈性。

  關於計徵方式和應納稅額,徵求意見稿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統一列明了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鹽4大類、146個稅目。根據實際執行情況,徵求意見稿除對個別稅目的稅率幅度適當調整外,基本維持了現行稅率確定方式和稅率水平。

  徵求意見稿基本延續了暫行條例和資源稅改革政策規定,明確了4項減免稅情形。一是考慮到油氣生產、運輸過程中需耗用油氣資源的工藝特點,對開採原油以及油田範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油氣免稅;二是考慮到深水油氣勘探開發技術復雜、投資大、風險高,爲支持深水油氣勘探開發,從深水油氣田開採的油氣減徵30%資源稅;三是考慮到衰竭期礦山開採難度大、成本高,從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品,經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認定,減徵30%資源稅;四是爲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從低豐度油氣田、低品位礦、尾礦、廢石中採選的礦產品,經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認定,減徵20%資源稅。

  同時,徵求意見稿明確了關於對水等徵收資源稅問題,認爲目前水資源稅立法條件尚不成熟。同時,對森林、草原等其他自然資源徵收資源稅的條件還不具備。國務院可以組織開展水等資源稅改革試點,待立法條件成熟後,再通過法律予以規定。

  關於中外合作開採油氣資源繳納資源稅問題,徵求意見稿明確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開採原油、天然氣並繳納礦區使用費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

  數據顯示,從1994年至2016年,全國累計徵收資源稅7972億元,年均增長14.8%,其中2016年徵收資源稅951億元。總的來看,資源稅制度已比較規範和完善,制定法律的條件已基本成熟。


  附文:


  爲了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提高立法公衆參與度,廣泛凝聚社會共識,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開門立法,我們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衆可以在2017年12月20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站首頁《財政法規意見徵集信息管理系統》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裏河南三巷3號財政部條法司(郵政編碼100820),並在信封上注明“資源稅法徵求意見”字樣。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徵求意見稿)

  附件2: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1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開採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爲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

  第二條 資源稅的應稅產品爲礦產品和鹽。

  本法所稱礦產品,是指原礦和選礦產品。

  第三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本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幅度稅率的應稅產品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應稅產品的資源品位、開採條件等情況,在本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對本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未列舉名稱的新探明的礦產品,由國務院提出稅目、稅率建議,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四條 資源稅一般實行從價計徵。

  對本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實行從價計徵的應稅產品,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計算。

  第五條 對本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實行從價計徵或者從量計徵的應稅產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具體計徵方式建議,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對實行從量計徵的應稅產品,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

  第六條 本法第四條所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和第五條所稱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納稅人銷售原礦的,按照原礦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確定;

  (二)納稅人銷售選礦產品的,按照選礦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確定;

  (三)納稅人銷售鹽的,按照鹽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確定。

  第七條 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八條 納稅人將應稅產品用於投資、分配、抵債、贈與、以物易物以及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等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法繳納資源稅。

  第九條 下列情形,免徵或者減徵資源稅:

  (一)對開採原油以及油田範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徵資源稅;

  (二)從深水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徵30%資源稅;

  (三)從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品,經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認定,減徵30%資源稅;

  (四)從低豐度油氣田、低品位礦、尾礦、廢石中採選的礦產品,經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認定,減徵20%資源稅。

  第十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規定其他免徵或者減徵資源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十二條 資源稅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徵收管理。

  第十三條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日;自產自用的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移送使用的當日。

  第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向礦產品開採地或者鹽生產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資源稅。

  第十五條 資源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納稅人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

  第十六條 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國務院可以組織開展水等資源稅改革試點。待立法條件成熟後,再通過法律予以規定。

  第十八條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開採原油、天然氣並繳納礦區使用費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

  第十九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附

  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稅率

實行從價計徵的應稅產品


能源礦產

原油

6%

天然氣

6%

2%-10%

煤成氣

1%-4%

鈾、釷

4%

油頁巖、油砂、天然瀝青、石煤

1%-4%

金屬
  礦產

黑色金屬

鐵、錳、鉻、釩、鈦

1%-6%

有色金屬

2%-8%

鉛、鋅、錫、鎳

2%-6%

鋁土礦

3%-10%

6.5%

11%

20%

銻、鎂、鈷、鉍

2%-6%

貴重金屬

金、銀

3%-6%

鉑族(鉑、鈀、釕、鋨、銥、銠)

5%-10%

稀土金屬

輕稀土

7%-12%

中重稀土

27%

稀有及分散元素金屬

鈹、鋰、鋯、鍶、銣、銫、鈮、鉭、分散元素(鍺、鎵、銦、鉈、鉿、錸、鎘、硒、碲)

2%-10%

稅目

稅率

非金屬礦產










礦物類


石墨

3%-10%

磷礦

3%-10%

高嶺土

2%-8%

螢石、硫鐵礦、自然硫

1%-6%

天然石英砂、脈石英、粉石英、水晶、工業用金剛石、冰洲石、藍晶石、硅線石、紅柱石、石榴子石、剛玉、菱鎂礦、顏料礦物、天然鹼、芒硝、鈉硝石、明礬石、砷、硼、碘、溴

2%-15%

膨潤土、硅藻土、陶瓷土、耐火粘土、鐵礬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託石粘土

2%-12%


葉臘石、硅灰石、透輝石、珍珠巖、雲母、長石、沸石、重晶石、毒重石、方解石、滑石、蛭石、透閃石、工業用電氣石、白堊、石棉、藍石棉、石膏

4%-12%

巖石類

大理巖、花崗巖、白雲巖、石英巖、砂巖、輝綠巖、安山巖、閃長巖、板巖、玄武巖、片麻巖、角閃巖、頁巖、浮石、凝灰巖、黑曜巖、霞石正長巖、蛇紋巖、麥飯石、泥灰巖、含鉀巖石、含鉀砂頁巖、天然油石、橄欖巖、鬆脂巖、粗面巖、火山灰、火山渣、泥炭

2%-10%


寶玉石類

寶石、玉石、寶石級金剛石、瑪瑙、黃玉、碧璽

5%-20%


水氣類

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氦氣、氡氣

2%-5%

稅目

稅率

礦鹽類

鈉鹽、鉀鹽、鎂鹽、鋰鹽

3%-15%

海鹽類

海鹽

2%-5%

實行從價計徵或者從量計徵的應稅產品


非金屬礦產

礦物類

石灰巖

5%-15%或者
1元-10元/立方米

其他粘土

1%-5%或者
1元-10元/立方米

巖石類

砂石(天然砂、卵石、機制砂石)

1%-5%或者
1元-10元/立方米

水氣類

地熱、礦泉水

2%-10%或者不超過200元/立方米

礦鹽類

天然滷水

3%-15%或者
1元-10元/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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