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至今,神火股份與潞安集團之間長達數年就一筆“轉不掉的探礦權”糾纏不清。雖然2016年3月北京市仲裁委做出潞安集團繼續支付神火股份相關款項的裁決,但隨後北京三中院受理了潞安集團提出的“撤裁申請”,並於當年5月4日開庭審理該案。
如今,從神火股份2016年3月31日收到北京三中院《應訴通知書》之日計算,已經過去了近三年,早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兩個月的審理期限”,但這樁圍繞在神火股份和潞安集團之間的探礦權糾紛仍未有定論。
一年之後,神火再發訴訟進展
2月14日午間,神火股份發布《關於重大仲裁進展情況的公告》稱,對於近日傳言的“有關北仲(2016)京仲裁字第0289號仲裁撤仲案”已有對公司不利的判決結果,“公司並未收到北京三中院出具的書面文件”。
同時,神火股份稱:“目前,該案審理已超出法定審限近33個月,雖經多方努力,但至今仍未審結。”
隨着神火股份的一紙公告,其與山西潞安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潞安集團)籤訂的《山西省左權縣高家莊煤礦探礦權轉讓合同》所引起的爭議再次進入公衆視野。而這起紛爭的核心,則是山西省左權縣高家莊煤礦探礦權。
此時,距離神火股份上一次單獨發布仲裁的進展已經過去了一年多。
而從神火股份此次披露的進展來看,神火股份與潞安集團的探礦權之爭仍未有定論。
緣起探礦權轉讓,神火、潞安對簿公堂
事情的起因要從2007年說起。
2007年7月,神火股份經國土資源部批準,神火股份取得該探礦權。原計劃在2012年前完成該探礦權的探轉採項目審批工作,2013年至2016年投資50億元建成年產600萬噸的大型煤礦,並在10年內陸續投資400億元建成循環經濟園區。爲此,神火股份還成立了全資子公司推進相關規劃。
然而,事與願違。據神火股份公告,由於山西省的產業政策不支持外省企業控股開發煤礦資源,該探礦權的探轉採工作一直未能獲得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的批準,致使相關開發規劃無法實施。眼看主導開發該探礦權無望,神火股份爲盤活資產,只得選擇轉讓該探礦權。
2012年6月27日,神火股份與潞安集團籤訂了《山西省左權縣高家莊煤礦探礦權轉讓合同》,神火股份將其擁有的左權縣高家莊煤礦探礦權轉讓給潞安集團。公開信息顯示,該煤礦勘探區面積爲109.18平方公裏,地質儲量爲10.6293億噸。
按照合同約定,此次轉讓價款爲46.9966億元人民幣,由潞安集團分八筆付與神火股份,而最後一筆支付的期限爲2015年底前。且雙方均不以任何理由對轉讓價款提起爭議。
但是,不足半年,雙方合同履約即出現變故。
根據神火股份的公告,潞安集團迄今僅支付了第一筆轉讓價款9.4億和第二筆轉讓價款中的部分款項8億,合計僅約17.4億,隨後即不再支付後續款項。這一說法,在潞安集團相關仲裁回應材料中,也得到印證。
由於後續款項停止支付,2015年2月,神火股份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程序,稱截至該公司提起仲裁之日,潞安集團應當支付前六筆探礦權轉讓價款共計43.5億元,要求潞安集團支付神火股份剩下的探礦權轉讓價款26.1億元。同時,神火股份提出,要求被申請人潞安集團從滯納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2‰支付滯納金。按2015年2月10日計,滯納金共計23.95億。
誰來補繳資源價款成雙方博弈焦點
本來說得好好的,爲什麼潞安不願意給錢呢?
根據神火股份的公告顯示,按照雙方《轉讓合同》約定,在籤訂轉讓合同後,共同向國土資源部申請核準和變更登記,力爭在合同籤訂後兩個月內完成探礦權的變更登記工作。其中,潞安集團負責協調探礦權轉讓過程中需要山西省政府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文和手續,承擔主體責任,神火股份給予協助。國土資源部的變更工作由神火股份負責,潞安集團給予協助。
據公開信息顯示,2012年底至2013年初,探礦權的轉讓工作推進較爲順利。2012年12月13日,左權縣國土資源局出具了《關於山西省左權縣高家莊煤礦勘探(保留)探礦權轉讓的審查意見》,同意上報轉讓申請及資料;同年12月26日,晉中市國土資源局出具了《關於山西省左權縣高家莊煤礦勘探(保留)探礦權轉讓的審查意見》,同意上報探礦權轉讓申請。
2013年1月11日,山西省國土資源交易事務中心組織了涉案煤礦探礦權轉讓交易鑑證工作,並於當日出具了《山西省礦業權轉讓交易鑑證書》晉國土資交礦轉鑑[2013]第(001)號;2013年1月15日,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在其網站上發布了《山西省左權縣高家莊煤礦勘探(保留)探礦權轉讓結果公示》。
但正是到這一環節後,該煤礦轉讓工作陷入停滯。而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誰應補繳資源價款。
神火股份認爲,《轉讓合同》自2013年1月報至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後,潞安集團遲遲不履行主體責任,以致未獲得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的審查意見。2013年6月27日,神火股份向潞安集團連發兩函,要求對方加大協調力度加快辦理左權縣高家莊煤礦勘探權轉讓手續,同時要求對方依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但是,潞安集團則在當天向神火股份發函回應稱,山西省國土資源廳未出具審查意見的原因,是神火股份未按照山西省有關政策處置探礦權全部資源價款,潞安集團支付第三筆探礦權轉讓價款的前提是神火股份將剩餘資源價款處置完成。
此後,從當年7月到10月,神火股份和潞安集團相互通過發函、發律師函等途徑,進行過招。
神火方面認爲,神火股份已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足額繳納了探礦權價款,並在國土資源部完成了備案,不存在欠繳、補繳探礦權價款的問題;潞安集團所述的山西省國土資源廳要求神火股份補繳資源價款事宜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神火股份也從未收到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另行繳納資源價款的任何文件。
同時,神火股份還引用當初轉讓合同稱,若不能在約定的時間內完成探礦權變更手續,亦不影響潞安集團按照合同約定的任何一次付款義務的履行。
但是,潞安集團始終認爲,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堅持補繳資源價款後方可辦理轉讓手續的意見;潞安集團要求神火股份積極與國土資源部及山西省國土資源廳溝通,妥善處置該探礦權全部資源價款問題,加快該探礦權轉讓辦理進程。
雙方僵持不下,神火股份開始試圖單方面推進探礦權的轉讓工作。神火股份向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郵寄申請材料被退回;向國土資源部提交探礦權轉讓申請後,被明確告知需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出具審查意見。
仲裁結果出爐,神火股份勝出
在這種情況下,2015年2月10日,神火股份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交了以山西潞安集團爲被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並被受理。
神火股份向北仲提出仲裁的理由是,《轉讓合同》籤訂後,潞安集團未按照合同及時、全面、善意、適格地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其一,潞安集團未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探礦權轉讓價款;其二,潞安集團未積極、適格、善意地承擔主體責任,協調推進山西省國土資源部門出具探礦權轉讓的審查意見。
不過,面對神火的仲裁請求,潞安集團也通過仲裁“反請求”展開回擊。
5月12日,神火股份收到北仲《關於(2015)京仲案字第0352號仲裁案反請求答辯通知》,被申請人潞安集團已就與神火籤訂的《山西省左權縣高家莊煤礦探礦權轉讓合同》所引起的爭議向北仲提出仲裁反請求申請。
記者注意到,潞安集團在《反請求申請書》中提出的仲裁反請求爲,確認涉案合同未生效,神火股份返還潞安集團已支付的轉讓款17.4億及同期資金佔用費。
此後神火股份與潞安集團幾經交鋒,最終在2016年3月7日北京仲裁委做出裁決:潞安集團向神火股份支付尚未支付的轉讓價款、滯納金及仲裁請求與反請求相抵後的仲裁費合計35.27億元。
潞安集團提出撤裁,北京三中院超期33月未結案
就當投資者以爲此事正式塵埃落定時,卻再起波瀾。
2016年3月31日,神火股份收到北京三中院《應訴通知書》((2016)京03民特80號),該院已受理潞安集團提交的《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潞安集團以損害社會公衆利益爲由申請撤銷北仲(2016)京仲裁字第0289號仲裁裁決。
隨後在2016年5月4日,北京三中院開庭審理了“(2016)京03民特80號”申請撤銷裁決案”。
2016年10月,神火股份發布仲裁進展公告稱,北京市三中院並未在法律規定的兩個月審理期限內,即2016年5月17日前作出裁定。鑑於北京三中院開庭審理後遲遲未能作出裁定,地方政府、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及公司廣大中小股東均對該案進展情況極度關切,公司也積極採取措施努力推動仲裁事項依法盡早審結,並於2016年6月27日向北京三中院、8月29日分別向北京三中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9月26日向北京三中院寄送了關於懇請依法及時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作出裁定和盡快審結的函件。
但截至目前,距離北京三中院開庭審理已經過去了近33個月,北京三中院仍未審結。
對此,河南明商律師事務所主任田慧峯表示:“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各地單個中級法院每年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數量極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