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 自然資源部關於下達2024年第二批稀土開採、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的通知
工信部聯原〔2024〕156號
中國稀土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北方稀土(集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關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現將2024年第二批稀土開採、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下達給你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4年第二批稀土開採、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分別爲135000噸、127000噸(兩家稀土集團的分解情況見附件1,不含已下達的第一批指標)。2024年前兩批合計稀土開採、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分別爲270000噸、254000噸。
二、兩家稀土集團要在指標下達後,及時商有關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於10個工作日內完成指標分解下達,並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及有關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三、指標應集中配置給技術裝備先進、安全環保水平高的重點骨幹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分配指標:
(一)礦山企業沒有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超出批準期限的回收利用稀土資源項目或有關部門明確要求停產整改的;
(二)冶煉分離企業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錄的落後生產工藝和冶煉分離產能低於2000噸(折稀土氧化物)/年的,或有關部門明確要求停產整改的;
(三)達不到《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451-2011)和放射性防護等環保要求的,或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四)不符合《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尾礦庫管理要求的;
(五)長期停產,不具備生產條件的。
四、稀土是國家實行生產總量控制管理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指標和超指標生產。兩家稀土集團要嚴格落實《稀土管理條例》,遵守有關礦產資源、節能環保、清潔生產、安全生產和消防的法律法規,採取合理的環境風險防範、生態保護、污染防治和安全防護措施,有效防止環境污染和生產安全事故,不斷提升技術工藝水平、清潔生產水平和原材料轉化率;嚴禁收購、加工、銷售、出口非法開採或者非法冶煉分離的稀土產品,不得開展稀土產品代加工(含委託加工)業務;綜合利用企業不得以稀土礦產品(含富集物、進口礦產品等)爲原料從事生產活動;利用境外稀土資源要嚴格遵守進出口有關管理規定。
五、有關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稀土管理條例》要求,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提升依法監督檢查能力,充分利用稀土產品追溯系統等信息化手段,按月調度檢查轄區內企業的指標執行情況,不定期開展隨機抽查,及時上報抽查結果。
六、兩家稀土集團須按時上報指標執行情況,以及利用進口礦、獨居石等其它各類原料的冶煉分離生產情況;要加快企業內部產品追溯系統建設,不得僞報、瞞報、隨意更改數據;要切實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企業生產數據安全。
七、請兩家稀土集團按照調度報表(見附件2)要求,於每月10日(節假日順延)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上報上月生產數據(含追溯系統數據填報)。
工業和信息化部
自然資源部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