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自然資源局、各地(州、市)自然資源局,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
附件:⒈探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
⒉採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
2019年3月18日
附件1
探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
附件2
採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按資源儲量計)
說明:
1.基準價計算採礦權出讓收益方法
採礦權出讓收益=資源儲量×基準價
2.基準價計算探礦權出讓收益(不含礦泉水)按方法
⑴ 計算A(已提交資源儲量)
A=資源儲量×基準價(按資源儲量計)
⑵計算B (未提交資源儲量)
B=探礦權面積×基準價(按面積計)×地區調整系數
其中:和田、喀什、克州、阿克蘇、巴州的昆侖山及阿爾金山地區的地區調整系數爲0.50,其他地區爲1.00。
(3)以A、B中的高值作爲探礦權出讓收益。
3.基準價計算礦泉水探礦權出讓收益方法
探礦權出讓收益=資源儲量×基準價(按資源儲量計)
4.表中未列示礦種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暫以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確定的評估結果爲依據處置出讓收益,待相應礦種基準價發布後,評估出讓收益低於基準價的,礦業權人須按照基準價限時補齊出讓收益差價。
5.未列示的其他未提交資源儲量的金屬礦種探礦權基準價按表中金屬礦種探礦權基準價(按面積計)確定(國家有特殊要求的特定礦種除外)。
6.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結合礦業經濟發展形勢進行調整。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當礦產品銷售價格上浮或下滑幅度超過(含)20%,及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