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17日發布公告稱,自2019年4月18日起,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2018年4月17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28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對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自2019年4月1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爲: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爲計稅價格從價計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