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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發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18-2025年)

2019年10月16日 16:58:52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山西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18-2025年)的通知,提出到2020年,山西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550平方公裏,土地復墾310平方公裏,共需治理面積爲860平方公裏,佔全省破壞總面積1596平方公裏的53.9%;至2025年,爭取全省歷史遺留問題全部得到治理。詳情如下:

  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根據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等五部局《關於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6〕63號)《山西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等的相關要求和全省礦山地質環境詳細調查成果,我廳組織完成了《山西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18-2025年)》,經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下發各市,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

  2019年10月9日

  附件:

  山西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18- 2025年)

  總則

  山西省是著名的礦業大省,各類礦產資源遍布全省各地,能源礦產(煤)、金屬礦產(銅、鋁、金、銀、錳、鐵等)、非金屬礦產(高嶺巖、膨潤土、石膏等)等礦山企業衆多,且開採歷史悠久,開採開發強度大,近年來原煤產量一直居於全國首位,爲全省乃至全國的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同時也引發了大量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嚴重破壞了礦區生態環境,影響了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及人民羣衆正常的生產生活。爲加快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加快生態山西、美麗山西建設,有序開展將來一個時期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等五部局《關於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6〕63號)、《山西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等的相關要求和全省礦山地質環境詳細調查成果,編制《山西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18-2025年)》(以下簡稱《規劃》)。

  《規劃》是全省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的重要依據,也是指導各市編制和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的重要遵循。

  《規劃》以2017年爲基準年,規劃期爲2018-2025年,近期爲2018-2020年,中遠期爲2021-2025年。

  第一章 現狀與形勢

  第一節 礦山地質環境現狀

  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

  截至2017年,全省共發現118種礦產,有查明資源儲量的礦產61種。查明資源儲量的礦產地1482處,其中大型558處、中型309處、小型615處,已開發利用的有818處。全省共有在建、生產礦山3260座,包括能源礦山1072座,金屬礦山395座,非金屬礦山1793座。煤炭資源累計採出量爲1967642.82萬噸,鋁土礦累計採出量7592.34萬噸,鐵礦累計採出量70196萬噸,銅礦累計採出量9560.26萬噸,金礦累計採出量701.44萬噸,石膏累計採出量4092.64萬噸,石灰巖累計採出量24418.69萬噸,硫鐵礦累計採出量353.13萬噸,耐火粘土累計採出量381.41萬噸。全省礦區面積約16779.44平方公裏,其中煤礦礦區面積約13318.22平方公裏,佔全省礦區總面積的79.37%,其它類型礦山礦區面積約3461.22平方公裏,佔全省礦區總面積的20.63%。

  全省各類礦山採空區面積約4166.02平方公裏,其中煤礦採空區面積約4027.19平方公裏,佔全省採空區總面積的96.67%,其它類型礦山採空區面積約138.83平方公裏,佔全省採空區總面積的3.33%。按行政區,採空區主要分布於大同市、呂樑市、臨汾市和晉城市,佔全省採空區總面積的53.74%,運城市採空區面積最小,僅佔全省採空區總面積的1.42%

  二、主要礦山地質環境問題

  (一)礦山地質災害

  據調查統計,截至2017年全省共發生礦山地質災害5255處,其中地面塌陷、地裂縫4583處,崩塌449處,滑坡220處,泥石流3處;主要分布於大同市、太原市、呂樑市、陽泉市、長治市、晉城市和臨汾市的能源類、建材及其他非金屬類礦產地;各類地質災害破壞土地面積1124.07平方公裏,損毀房屋36093間,造成人員傷亡50人,直接經濟損失23.24億元。另有地質災害隱患點1252處,威脅人數約1.8萬人,威脅財產約10.79億元。

  (二)地形地貌景觀影響及土地資源破壞

  採礦活動影響地形地貌景觀的形式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及露天採場、採坑等損毀問題和廢石(土、渣)堆場、煤矸石堆、尾礦庫及工業廣場等壓佔問題。全省各類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共破壞土地面積1595.79平方公裏,其中草地457.57平方公裏,耕地404.55平方公裏,林地415.86平方公裏,園地23.93平方公裏,建築用地49.80平方公裏,其它地類244.09平方公裏。

  其中崩塌、滑坡、泥石流損毀土地面積約4.38平方公裏;地面塌陷、地裂縫損毀土地面積1119.68平方公裏;露天採場、採坑3231處、損毀土地面積約260.90平方公裏;廢石(土、渣)堆場1796處、壓佔土地面積約104.54平方公裏;煤矸石堆931處、壓佔土地面積約46.07平方公裏;尾礦庫179處、壓佔土地面積約14.88平方公裏;工業廣場3361處、壓佔土地面積約201.16平方公裏。總的損毀、壓佔土地資源面積1796.96平方公裏,其中包括耕地431.12平方公裏、林地438.04平方公裏、草地496.70平方公裏、園地25.27平方公裏、建築用地74.46平方公裏及其它地類331.38平方公裏。

  關閉、廢棄礦山和2006年之前形成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共佔用破壞土地面積307.91平方公裏。

  (三)含水層破壞

  因採礦引起地下水位下降區面積約5437.01平方公裏,造成地下水污染面積約270.29平方公裏,主要分布於井工方式開採的能源類礦山區。年度全省礦坑排水總量約爲41391.85萬噸,排放量約9916.69萬噸,利用總量31475.16萬噸。

  (四)礦山地質環境影響分區

  山西省礦山地質環境影響分區劃爲礦山地質環境影響嚴重區、較嚴重區、輕微區3個大區35個亞區,其中礦山地質環境影響嚴重區13個,面積14480.85平方公裏,主要分布於各主要煤礦開採區;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較嚴重區14個,面積13530.24平方公裏,主要分布於各金屬礦集中開採區域;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輕微區8個,面積2972.62平方公裏,主要分布於礦山相對分散的區域。

  第二節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成效

  近年來,中央財政大力支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列入議事日程,自然資源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積極履責,壓實主體責任,加大資金投入,推進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各礦山企業自覺履行法定責任與義務,全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取得明顯成效。

  一、礦山地質環境家底進一步摸清

  在前兩輪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基礎上,2016年全省部署開展了以縣爲單位的礦山地質環境詳細調查工作,調查面積約30983.71平方公裏,調查礦山5269座,基本摸清了全省礦山地質災害、地形地貌景觀及土地資源破壞、含水層破壞等礦山地質環境家底,爲現階段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及監督管理提供了依據。

  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力度進一步加大

  近年來,全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資金總計投入2451523.37萬元,其中中央財政資金86841.83萬元,地方各級財政資金60778.00萬元,企業投資2278012.00萬元,其它資金25891.54萬元,恢復治理面積共計1039.64平方公裏。其中地質災害治理投入資金1298064.92萬元,面積605.00平方公裏;含水層修復投入資金25101.35萬元,面積42.27平方公裏;地形地貌景觀修復投入資金728098.62萬元,面積488.83平方公裏;土地資源綜合整治投入資金323532.44萬元,面積153.99平方公裏;其它問題投入治理資金76725.17萬元,面積19.55平方公裏。

  2016年6月2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發了“山西省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工作方案(2016-2018年)”,部署的全省採煤沉陷區礦山地質環境調查、採煤沉陷區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出臺防範新生採煤沉陷災害的相關政策法規等工作任務基本完成。其中涉及的56個項目工程主體均已基本完工,總投資104216.30萬元,治理面積約211平方公裏。

  三、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進一步加強

  嚴格執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落實規劃分區制度;強化源頭管理,改革採礦審批管理方式,堅持從嚴從緊的原則,實行聯席會議制度,提高礦產資源開發準入條件。加強採礦權登記管理,嚴格禁止在規劃禁採區設立採礦權,現有各類自然保護區裏的礦權逐步退出,從源頭上減少了礦產資源開發對地質環境的破壞。

  加強礦產資源整合,推進礦產資源科學、合理、高效開發利用,不斷優化資源開發結構和布局,全省礦山企業數量由2002年的7303家減少到2017年的5269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規模化、集約化水平進一步提高。

  第三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面臨形勢

  一、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迫切要求加快推進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生態文明建設是關系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我國開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開創性、長遠性的工作,推動生態環境保護從認識到實踐發生了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當前,生態文明建設正處於壓力疊加、負重前行的關鍵期,已進入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的攻堅期。礦山地質環境作爲生態環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恢復治理尤爲迫切。

  二、機構改革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提出了全新要求

  新組建的自然資源部門把國土空間生態修復作爲一項重要工作職能,成立了專門機構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中央財政及地方各級財政加大國土空間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資金投入,用於事關國家生態安全、自然生態受損嚴重的生態保護修復重大工程。有效支撐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的管理與實施,就必須高標準、嚴要求的做好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監測以及保護與恢復治理工程的規劃部署等各項工作。

  三、歷史遺留問題多,治理難度大

  山西省爲礦業大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基礎薄弱,長期的礦業開採引發了大量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盡管通過積極的恢復治理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目前仍然有1596平方公裏的採礦損毀土地及大量礦山地質災害隱患需要治理,尤其是關閉、廢棄礦山和2006年之前形成的以及其它未設礦權採礦破壞區域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亟需加大治理力度;一些礦山企業尚未真正建立起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的理念和機制;山西地處黃土高原,地形復雜、氣候幹旱、水源缺乏、植被稀疏,自然地質環境十分脆弱,加之露天採場、採坑等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治理技術難度大、不易恢復,如何有效採用新技術、新方法開展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防治,是一個必須面對的課題。

  四、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機制還存在瓶頸

  (一)法規制度建設相對滯後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管等法規制度不夠健全、不夠完善,沒有形成系統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二)礦山地質環境監督管理存在薄弱環節

  各級政府、相關部門礦山地質環境監督管理職責不夠到位,礦山企業的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恢復治理等缺乏有效監管。

  (三)礦山地質環境調查機制尚不完善

  沒有形成礦山地質環境定期調查的工作機制,礦山地質環境調查成果難以滿足其監督管理與恢復治理需求。同時,調查成果不夠全面,廢棄無主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尚未有系統的調查成果。

  (四)礦山地質環境監測體系尚未建立

  大多數礦山企業沒有開展自主監測工作或監測工作不規範、監測成果難以利用,全省沒有形成省、市、縣、礦山企業一套完整有效的監測系統,對於礦山地質環境的變化情況不能及時了解,增加了管理及治理難度。

  (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投入模式單一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的資金渠道單一,以中央、省級財政投資和一些礦山企業開展工程治理和生態修復爲主,地方政府財政資金支撐能力薄弱,社會力量投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積極性尚未充分調動,綜合運用市場、財稅、土地等各方面政策的機制尚未建立;恢復治理工作缺乏長遠、系統規劃,治理項目確定科學性不強,治理效果不夠明顯;恢復治理模式單一,主要採取削坡、支擋等工程措施,尚未建立多手段綜合治理的有效模式,沒有體現山水林田湖草綜合治理理念。

  (六)礦業權人自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義務的主動性有待提高

  一些礦山企業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主動意識不強,開展環境治理的積極性難以充分調動,加之目前現行法律法規中對礦山企業不依法履行治理義務的監管力度不夠,難以達到礦山企業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預期效果。

  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不欠新賬”仍有壓力

  隨着生態文明建設的加快推進,各級政府、礦山企業和社會公衆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意識將進一步增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力度進一步加大,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會逐步得到解決,礦山地質環境也會有明顯改善。但山西是礦業大省,在本規劃期乃至今後相當長時期的經濟發展中,採礦業仍爲山西的重頭產業。根據《山西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到2020年,原煤產量穩定在10億t/年,煤層氣產能達到400億立方米/年,產量達到200億立方米/年,鋁土礦年度開採總量達到4200萬噸/年左右,鐵礦石產量爲5000萬噸/年,水泥用灰巖產量爲2500萬噸/年。隨着礦產資源的持續開發,採礦強度的不斷增強,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在今後一定時期內仍會大量存在,“不欠新賬”仍有壓力,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任重道遠。

  第二章 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與規劃目標

  第一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牢固樹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個生命共同體”的生態保護意識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重要理念,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按照“誰破壞、誰恢復,誰損毀、誰復墾,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整體推進、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大力構建政府、企業、社會共同參與的恢復和綜合治理新機制,盡快形成在建、生產礦山和歷史遺留礦山等“新老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統籌解決新局面,全面提高全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水平,爲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生態山西做出新貢獻。

  第二節基本原則

  一、源頭預防,規劃管控

  完善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相互協調的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制度體系。強化礦產開發管理對生態環境的源頭保護作用,嚴格礦產資源開發準入,嚴格生產過程監管,嚴格責任追究,把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責任落實到礦產開發“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礦產資源開發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

  二、保護優先,自然恢復

  把生態地質環境保護放在優先位置,推進礦產資源綠色勘查開發,限度減少對地質環境的破壞。遵循自然恢復爲主治理原則,根據礦山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區位條件和環境功能要求,充分結合地方發展規劃需求,因地制宜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使之與周邊環境協調,達到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三、不欠新賬,快還舊賬

  “誰開發、誰治理”落實礦山企業保護與治理的主體責任,切實貫徹“綠色礦山”理念,積極施行綠色開採方式,“邊開發、邊治理”確保不再遺留新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統籌兼顧歷史遺留和新產生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恢復治理,把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納入當地政府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任務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按照輕重緩急加快推進,“誰投資、誰受益”鼓勵社會資金參與投資治理。

  四、明確責任,科學部署

  計劃經濟時期遺留或者責任人滅失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由各級地方政府統籌規劃和恢復治理,可申請中央財政給予必要支持。在建和生產礦山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由礦山企業負責恢復治理。根據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和責任劃分情況,統籌考慮“新老”礦山地質環境問題,以自然保護區、重要景觀區、居民集中生活區的周邊和重要交通幹線、河流湖泊直觀可視範圍“三區兩線”及基本農田保護區等爲重點,明確保護與治理任務和工作進度,統籌部署,分步實施,確保工作目標實現。

  第三節規劃目標

  建立健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法規體系及監督管理體制,加強政府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有效監管。全面推行綠色礦業政策,限度地減少或避免礦產資源開發引發的地質環境問題,不再“欠新賬”,加快“還舊賬”,限期治理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改善歷史遺留礦山生態環境,促進生態省建設,實現經濟效益、資源效益與環境效益相協調。完善礦山地質環境動態調查,強化礦山地質環境動態監測,全面、適時掌握礦山地質環境狀況。

  一、近期目標(2018-2020年)

  到2020年,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得到有效治理,礦業開發對周邊環境的影響進一步減少,礦山地質環境管理長效機制逐步完善,社會公衆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意識進一步提升,全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水平持續提高。

  (一)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治理率達到55%以上,生產礦山實現“邊開採、邊治理”;

  關閉、廢棄礦山和2006年之前形成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治理率40%以上。

  (二)綠色礦山建設

  積極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力爭到2020年,新建礦山必須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形成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礦業發展新模式。

  (三)礦山地質環境調查

  開展支撐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專項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工作,完成無礦權設置的採礦破壞區域礦山地質環境調查。

  (四)礦山地質環境監測

  開展典型礦區礦山地質環境監測試點,探索建立省、市、縣、礦山企業礦山地質環境監測體系;

  實現每年一次的基於遙感影像數據的礦山地質環境動態監測。

  (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進一步健全完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的監督管理制度及統一協調的共同責任機制,出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基金管理辦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度,礦山地質環境監督管理水平得到明顯提升。

  二、中遠期目標(2021-2025年)

  (一)到2025年,更新完善礦山地質環境詳細調查成果。

  (二)基本建立省、市、縣、礦山企業礦山地質環境監測體系,實現全省礦山地質環境動態監測全覆蓋,全面掌握和監控全省礦山地質環境動態變化情況。

  (三)建立礦業權人履行保護和治理恢復礦山地質環境法定義務的約束機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的責任全面落實,新建和生產礦山地質環境得到有效保護和及時治理,廢棄無主礦山及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治理基本完成,全省歷史遺留問題綜合治理取得顯著成效。

  (四)大力構建政府、企業、社會共同參與的恢復和綜合治理新機制,確保“不再欠新賬、加快還舊賬”,盡快形成在建、生產礦山和歷史遺留等“新老問題”統籌解決的保護和綜合治理新格局,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責任明確、措施得當、管理到位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機制。

  第三章 主要任務與重大工程

  第一節 主要任務

  一、開展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

  開展不同類型礦產資源集中開採區水土環境污染、含水層破壞、污染等調查評價,查明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及其成因類型和動態變化特徵,分析採礦活動影響下的區域地質環境效應,評估地質災害、水、土、生態環境風險,爲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提供基礎依據。

  2020年之前,完成全省無礦權設置的採礦破壞區域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工作,調查面積3000平方公裏;完成廢棄礦井綜合利用調查,調查面積約2500平方公裏;2025年之前,完成全省新一輪的礦山地質環境詳細調查工作。

  二、全面實施礦山地質環境監測

  圍繞着落實監測責任、實施監督管理、制定監測技術標準體系、發布權威信息等方面建立健全監測機制;選擇工作基礎比較好,監測條件比較成熟的礦區先行先試,積累經驗後在全省逐漸推開;匯總監測數據,建立全省礦山地質環境動態監測數據庫;開展礦山地質環境監測綜合研究,爲實現定期發布山西省礦山地質環境年度形勢分析報告提供依據。

  2020年前,礦山企業全面落實礦山地質環境監測主體責任,各市選擇1-2個礦山企業建設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典型示範區;依據自然資源部衛星遙感數據,開展全省採礦破壞土地情況監測,完成遙感監測數據的核實工作。

  2025年建立省、市、縣、礦山企業礦山地質環境監測體系,實現全省礦山地質環境動態監測全覆蓋,建立礦山地質環境動態監管平臺,全面掌握和監控全省礦山地質環境動態變化情況,直接服務國土空間生態修復。

  三、加快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治理

  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納入當地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考核和問責體系,構建“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開發式治理、市場化運作”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新模式,拓展資金籌措渠道,加大治理投資力度,加快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治理。到2020年,力爭實現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恢復治理面積達到880平方公裏,其中,關閉、廢棄礦山和2006年之前形成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面積130平方公裏。到2025年基本完成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恢復治理工作,實現全省礦山地質環境根本好轉。

  四、嚴格控制新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

  堅持“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損害賠償、責任追究”的原則,提高礦產資源開發環境準入條件,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全程環境保護監督,在礦山勘探、設計、建設、生產、閉坑等階段遵循創建“綠色礦山”的建設標準,實現開採方式科學化、採礦作業清潔化、礦區環境優良化。明確提出控制新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約束指標,做到新建礦山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指標才能準入。

  到2020年,全省新建大中型礦山基本達到綠色礦山標準,小型礦山企業按照綠色礦山條件嚴格規範管理;2025年,力爭全部礦山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

  五、切實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源頭保護

  根據山西省生產礦山分布和國家、省規劃礦區分布,劃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區域。落實生產礦山的地質環境保護責任,明確規劃礦區的準入門檻,從源頭上加強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區域主要包括國家地質公園、國家森林公園、旅遊風景名勝區、城巿飲用水源地、重大工程規劃區、農田保護區、重要交通幹道直觀可視範圍內的區域,以及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不得開採礦產資源的其它地區。

  六、加強礦山地質環境全程監督管理

  認真落實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落實並完善“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加強對生產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事中事後監管,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責任與工作落實情況作爲礦山企業信息社會公示、抽檢的重要內容,強化對礦業權人落實主體責任的監督檢查,督促礦山企業嚴格按照恢復治理方案“邊開採、邊治理”。

  七、大力推進法規制度建設

  進一步健全完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的監督管理制度,出臺山西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度。探索建立全省礦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足額提取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基金,嚴格實行礦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創新歷史遺留礦山環境治理補償方式等。

  八、加強技術方法與標準體系研究

  完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監測、治理技術標準體系,推進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水平。研究制定山西省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規範、山西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規範等相關技術標準,探索符合山西省礦山地質環境特點的治理模式。

  第二節 重大工程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重大工程主要包括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工程、監測工程、恢復治理工程、科技創新與信息化建設工程等四大部分。

  一、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工程

  (一)2019-2022年,完成全省無礦權設置的採礦破壞區域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調查面積約3000平方公裏;

  (二)2019-2022年,完成全省廢棄礦井綜合利用調查,調查面積約2500平方公裏;

  (三)支撐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專項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規劃期每年部署約200平方公裏,共約1600平方公裏,也可根據工作具體需要,增加調查面積,調查精度1:10000-1:5000;

  (四)2022-2023年,完成全省新一輪的礦山地質環境詳細調查工作,調查面積約31000平方公裏,調查精度1:50000。

  二、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工程

  (一)建立典型礦山地質環境監測示範

  2018-2020年,各市選擇1-2個礦山企業建設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典型示範區,規劃建設11-15個監測示範區。

  (二)遙感監測

  2018-2025年,開展全省礦山地質環境遙感監測,範圍爲全省礦山活動影響區,面積31000平方公裏,每年提交年度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監測數據及報告。

  (三)建立全省礦山地質環境監測體系

  完善監測機構,結合地質災害監測機構建設,在本規劃期內建立、建實省、市、縣(區)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機構,建立礦山地質環境動態監管平臺,充實和加強技術力量,不斷提高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及地質災害監測水平和管理能力。

  建立各礦山企業自主監測體系,礦山企業要嚴格落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中的監測工程,並進一步細化、優化,建立礦山企業自主監測網。全省所有礦山完成礦山地質環境自主監測網建設,並配設專門的監測機構或監測人員實施監測或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相關專業機構進行監測。

  建立並完成省、市、縣、礦山企業礦山地質環境監測體系,實現全省礦山地質環境動態監測全覆蓋,建成礦山地質環境動態監管平臺,全面掌握和監控全省礦山地質環境動態變化情況。

  三、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

  (一)礦山地質環境重點治理區

  根據不同區域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發育程度、危害程度以及恢復治理效益的顯著性,結合《山西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將山西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區劃分爲13個重點治理區(表1)和14個一般治理區。恢復治理工作主要安排於重點治理區。

  (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

  根據規劃任務,部署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到2020年部署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面積880平方公裏,其中廢棄無主礦山及2006年之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面積130平方公裏,見表2。到2025年基本完成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恢復治理工作。

  規劃期主要安排廢棄無主礦山及2006年之前礦山地質環境重點治理工程155處,見附表。

  四、科技創新與信息化建設工程

  (一)制定《山西省礦山地質環境調查技術規範》

  2020年,編制完成《山西省礦山地質環境調查技術規範》,並報請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查、發布。

  (二)制定《山西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技術規範》

  2021年,編制完成《山西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技術規範》報請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查、發布。

  (三)建立礦山地質環境管理綜合應用平臺

  2023年前,進一步整合優化礦山地質環境信息化系統,建立礦山地質環境管理綜合應用平臺,實現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監測預警、恢復治理和服務信息的數字化、集成化、智能化和網絡化;充分利用衛星遙感等先進技術,實現對礦山地質環境實時動態監測,爲各級政府地質環境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面新方法新技術的研究,如山西省地方特色的礦山生態修復模式研究、露天採場的生態恢復研究、煤礦老窯水的調查治理研究等。

  第三節 投資估算

  一、投資估算

  礦山地質環境調查:5250萬元;

  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及綜合管理平臺建設:5300萬元;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1890391.57萬元;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創新工程:1500萬元;

  總投資估算1902441.57萬元,其中需政府投資的資金爲1247441.57萬元。

  二、資金渠道

  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恢復治理資金,根據“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由礦山企業承擔。廢棄無主礦山及2006年之前形成的地質環境問題治理所需投資,按照省人民政府《關於山西省推進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晉政發〔2017〕39號)要求,由各級政府分別承擔。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工程、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及綜合管理平臺建設、科技創新工程由政府承擔。

  充分利用中央或地方財政投入補助性經費,引導礦山企業、社會各界加大資金投入。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礦山企業從利潤中拿出更多資金投入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

  第四章 規劃實施與管理

  第一節 加強組織領導,明晰目標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當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規劃實施共同責任機制,嚴格落實廢棄無主礦山及2006年之前形成的地質環境問題恢復治理的主體責任,保障治理資金,切實做到壓力傳導到位、責任分解到位、資金籌措到位、監督管理到位、任務落實到位。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規劃目標納入目標體系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機制,逐年進行業績考核,以保障規劃目標的順利實現。

  礦山企業是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的責任主體,要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依照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基金管理辦法,推進“邊開採、邊治理”,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義務。

  第二節 推動部門聯動,強化規劃協調

  各級自然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能源、國資委、應急、工信等相關部門要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協調配合,搞好政策銜接,構建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形成推動規劃實施合力。強化規劃的嚴肅性和透明度,做到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土地規劃、城鄉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按照部門責任分工,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形成各負其責、密切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扎實推進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依法監管礦山企業切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主體責任。

  按照部門管理權限,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程嚴格納入相關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節 加強政策支持,完善投資機制

  進一步完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等相關制度,建立健全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標準與規範體系,爲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提供堅實有力的制度保障。鼓勵第三方治理,地方政府、礦山企業可採取“責任者付費,專業化治理”的方式,將產生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交由專業機構治理。發揮礦山企業主動性和第三方治理企業活力,提高治理效率和質量。

  要專項研究制訂相關政策、方案,對有殘留資源的廢棄採石場的治理,在符合規劃、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利於土地利用、生態恢復和周圍環境相協調的原則,允許用回收殘留資源的收益進行治理。

  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各級政府要拓寬資金渠道,落實治理費用,保障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規劃確定治理任務的順利完成。鼓勵社會參與治理,各級政府積極探索出臺吸引社會資金投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有關政策措施,構建“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開發式治理、市場化運作”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新模式,切實提高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治理成效。

  第四節 強化監測評估,完善考核機制

  健全與完善規劃評估調整機制,建立規劃年度實施報告制度和統計分析制度。加強規劃實施情況分析,按時開展規劃中期評估工作,爲規劃管理決策和規劃調整與修編提供基礎信息和依據。將規劃確定的總體目標和任務進行分解,落實到年度和地區。對於財政出資安排的重點治理工程,制定年度安排計劃,開展督導檢查,抓好項目落實。

  充分發揮科學發展綜合考核導向作用,完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責任綜合考核辦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的目標和主要指標應當納入同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進行考核。對規劃目標完成較好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通報表揚和獎勵;對未能按時完成規劃目標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節充分依靠科技,提升防治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制定相關的激勵機制,加強礦產開發過程中的環境變化機理及防治技術研究,強化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的開發與推廣應用。把科學技術貫穿於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的始終,以新的科學理論爲指導,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聯合,加強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積極引進、吸收國內外先進技術、經驗,探索適合山西省氣候特點、地形地貌特徵的恢復治理技術方法,推廣應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實用的礦山地質環境防治技術,提高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能力和水平。

  鼓勵礦山企業加強關鍵技術攻關,加快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開採技術,減輕礦產資源開發對地質環境的破壞,推動保護式開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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