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根據中央出臺的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和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自然資源部《關於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幹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17〕196號),現就推進我省礦產資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甘肅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保護,扎實推進“放管服”改革,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控制礦業權協議出讓,科學調整礦業權審批權限,簡化礦業權審批程序,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全面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和發展規律的礦業權出讓制度。
二、改革目標
以保障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促進行業綠色發展爲中心任務,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採、綜合利用、安全生產的指導方針,建成“競爭出讓更加全面、有償使用更加完善、事權劃分更加合理、監管服務更加到位”的礦業權出讓體系,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資源效益和環境效益化,保障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
三、改革內容
(一)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
1.明確礦業權出讓條件。出讓採礦權的地質勘查程度,資源儲量規模爲大中型的煤礦及大型金屬礦山應達到勘探程度,小型煤礦、中小型金屬礦山、非金屬礦山(不含普通建築用)應達到詳查程度,普通建築用非金屬礦山、砂石土礦產應達到普查程度並符合開採設計要求。已設採礦權周邊且不宜單獨設置礦業權的零星資源,達到採礦權出讓條件後以公開方式出讓,競得人須與已有開採主體整合爲同一礦權後開採,出讓收益底價不得低於市場基準價。
2.明確競爭性出讓程序。除協議出讓外,對其他礦業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競爭出讓,出讓前應當在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網站(或政府門戶網站)和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礦業權交易平臺)公告不少於20個工作日。以招標方式出讓的,依據招標條件,綜合擇優確定中標人。以拍賣方式出讓的,應價最高且不低於底價的競買人爲競得人;以掛牌方式出讓的,報價最高且不低於底價者爲競得人,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不低於底價的,掛牌成交。
(二)嚴格控制礦業權協議出讓
1.嚴格控制協議出讓範圍。礦業權協議出讓範圍嚴格限定在以下兩類:一是稀土、放射性礦產勘查開採項目或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包括國務院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的國家重點礦產資源勘查開採項目、國務院明確要求予以礦產資源定向保障的重點項目,不包括爲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項目),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協議方式向特定主體出讓礦業權;二是基於礦山安全生產和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等考慮,已設採礦權深部或上部(垂直投影範圍內)的同類礦產(《礦產資源分類細目》的類別,普通建築用砂石土類礦產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產系統進一步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可以協議方式向同一主體出讓探礦權、採礦權,其中探礦權登記時暫不處置探礦權出讓收益,待轉採時處置採礦權出讓收益。
本意見實施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已與受讓人籤訂協議出讓合同、正在辦理協議出讓手續的,受讓主體繼續有效。
2.明確協議出讓程序。協議出讓礦業權,必須實行集體決策、價格評估、結果公示,礦業權出讓收益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評估價值、市場基準價就高確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議出讓礦業權須先徵求同級人民政府意見,已設採礦權深部或上部需要協議出讓的探礦權採礦權除外。
(三)調整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
1.調整登記權限。實行同一礦種探礦權採礦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解決不同層級管理帶來的問題。以礦種劃分發證權限的,均指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中的主礦種,鼓勵綜合勘查開發。對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下放至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出讓登記的,不得再行下放。跨區域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工作,由上一級登記機關辦理或由其指定下級登記機關進行辦理。本意見實施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已按原出讓登記權限依法受理但尚未辦結的礦業權登記事項,由原受理機關辦結。
2.自然資源部、省自然資源廳出讓登記權限。自然資源部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放射性礦產、鎢、稀土、錫、銻、鉬、鈷、鋰、鉀鹽、晶質石墨14種重要戰略性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其他戰略性礦產(煤炭、煤層氣、鐵、鉻、銅、鋁、金、鎳、鋯、磷、螢石)以及鉛、鋅、釩、汞、銀、鍺、銦等礦產,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礦業權出讓、登記。
3.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讓登記權限。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除自然資源部、省自然資源廳出讓、登記以及普通建築用砂石土外的其他礦種礦業權的出讓、登記。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管理範圍外只能用作普通建築用砂石土礦產的採礦權出讓、登記。
(四)積極推進“淨礦”出讓
省自然資源廳應指導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普通建築用砂石土等直接出讓採礦權的“淨礦”出讓。積極推進其他礦種的“淨礦”出讓。加強礦業權出讓前期準備工作,優化礦業權出讓流程,提高服務效率,依據地質工作成果和市場主體需求,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各級各類保護地等禁止勘查開採區,並與礦產資源規劃進行對接,合理確定出讓範圍,建立礦業權出讓項目庫。妥善解決擬出讓礦業權與土地使用權、林(草)地使用權、道路使用權等其他權利之間的關系,以便礦業權出讓後,礦業權人能夠正常開展勘查開採工作。
(五)進一步強化礦業權管理
1.明確探礦權登記期限。根據礦產勘查工作技術規律,以出讓方式設立的探礦權首次登記期限爲5年,每次延續時間爲5年。探礦權申請延續登記時應扣減首設勘查許可證載明面積(已提交資源量的範圍除外,已設採礦權礦區範圍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勘查除外)的25%。本意見下發前已有的探礦權到期延續時,應當籤訂出讓合同,證載面積視爲首設面積,按上述規定執行。探礦權出讓合同已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
2.強化過期礦業權清理。因生態保護、產業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探礦權延續申請準予登記時超過原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時間6個月以上的,延續起始日自批準之日計算,探礦權使用(佔用)費連續計算。因生態保護、產業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採礦權在原有效期內停產的,在辦理採礦權延續手續時,可根據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實意見及儲量動態監測年報,採礦權有效期在礦山原有效服務年限內予以順延,採礦權使用(佔用)費連續計算。對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未按要求申請延續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納入已自行廢止礦業權名單向社會公告,如在廢止公告發布後3個月內未提出行政訴訟或復議的,在數據庫中予以清理注銷。
3.明確政策性退出礦業權管理。因生態保護、規劃調整等原因,勘查開採區塊被劃爲禁止勘查開採區的,即時停止勘查開採活動,開展生態環境修復工作,同時嚴格按照國家及我省相關規定,開展礦業權分類處置。對政策性退出礦業權,在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門)有關探礦權、採礦權退出、關閉情況的通知後,原審批登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直接注銷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對屬礦業權出讓前期工作原因而導致的礦業權人無法如期正常開展勘查開採工作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撤回礦業權,並按有關規定退還礦業權出讓收益等已徵收的費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門)對礦業權作出退出關閉決定,應明確退出關閉後相關生態修復等法定義務履行責任主體,並將責任主體情況向社會公告。
4.合理處置礦山井巷在外等歷史遺留問題。因歷史原因,礦山井口位置、井巷工程位於礦區範圍外,且不涉及資源儲量及其他礦業權的,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實,徵求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意見,由地方人民政府出具意見後上報審批登記機關,按照變更礦區範圍進行登記。針對本意見印發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已批復同意擴大礦區範圍、資源整合的,繼續執行原批復意見。
5.取消礦業權抵押備案事項。礦業權抵押由雙方自行評估風險、承擔法律後果,已抵押申請凍結的礦業權需要解除的,抵押雙方應書面申請解除,今後不再受理新的抵押備案申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再出具礦業權抵押備案回執。
(六)規範財政出資地質勘查工作
中央或地方財政全額出資勘查項目,不再新設置探礦權,憑項目任務書開展地質勘查工作。本意見下發前已設探礦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繼續辦理探礦權延續,完成規定的勘查工作後注銷探礦權,面對各類市場主體公開競爭出讓礦業權。
(七)改革儲量管理工作
1.落實改革礦產資源儲量分類。爲化降低社會認知和信息交易成本,按照“有沒有”“有多少”“可採多少”的邏輯,將礦產勘查分爲普查、詳查、勘探三個階段。科學確定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分級,將固體礦產簡化爲資源量和儲量兩類,資源量按地質可靠程度由低到高分爲推斷資源量、控制資源量和探明資源量三級,儲量按地質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的結果,分爲可信儲量和證實儲量兩級。具體分類分級工作待自然資源部相關文件出臺後執行。
2.明確評審備案範圍和權限。縮減礦產資源儲量政府直接評審備案範圍,減輕礦業權人負擔。探礦權轉採礦權、採礦權變更礦種與範圍、非油氣礦產在採礦期間資源量發生重大變化的(變化量超過30%或達到中型規模以上的),以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應當編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申請評審備案。不再對探礦權保留、變更礦種,探礦權和採礦權延續、轉讓、出讓,劃定礦區範圍,查明、佔用儲量登記,礦山閉坑,以及上市融資等環節由政府部門直接進行評審備案。省自然資源廳負責本級已頒發礦業權證及涉及我省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除油氣和放射性礦產)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委託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開展評審工作。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發證權限負責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本級已頒發礦業權證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相關費用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積極培育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市場服務體系,滿足企業生產經營和市場需要。定期開展礦產資源儲量現狀調查,夯實資源本底數據。
3.取消礦產資源儲量登記事項,優化儲量評審備案程序。簡化歸並評審備案和登記事項,縮減辦理環節和要件,提高行政效率。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內容納入評審備案管理,不再作爲礦業權登記要件,將評審備案結果作爲統計的依據。優化儲量評審備案程序,實現評審備案工作全程網上辦理。礦業權人或壓礦建設項目單位在甘肅政務服務網上申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申請材料對礦產資源儲量報告進行審查,出具評審備案文件。
(八)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1.加強公示公開力度。全面實行礦業權出讓、新立、延續、轉讓、變更、保留、注銷、發布廢止公告等信息公示公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全面實現礦業權網上申報、網上審批,將礦業權出讓競爭性環節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2.明確審批時限。申請人申請辦理礦業權新立、延續、轉讓、變更、保留、注銷手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向申請人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全部報件材料;申請材料完備的,應當在四十日內辦結。需要申請人補正資料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充或者修改。補正資料及聽證、鑑定、專家評審、向有關管理機關函調等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
3.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要加強監督管理。對破壞性開採、無證或越界勘查開採、圈而不探、非法轉讓、不履行法定義務等違法違規行爲依法進行查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按照職責分工,明確責任,強化措施,指導、檢查、督查落實相關改革措施,確保改革工作有序開展,同時加強溝通協調,研究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重大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二)依法履職盡責。省、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依法履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審批和監督管理職責。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對下級管理機關的違法行政或行政不作爲應當責令糾正。對違反法律法規進行審批、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後果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做好輿論宣傳。加大對礦產資源管理改革的輿論宣傳力度,做好政策解讀,總結改革過程中的好做法好經驗,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主流媒體宣傳改革成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本意見有效期與自然資規〔2019〕7號文件一致。其他文件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