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爲更好地服務新舊動能轉換重大發展戰略,深化“放管服”改革,山東省環保廳下發《關於發布山東省環保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7年本)的通知》,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優化環評審批流程,提升監管能力,進一步幫助企業降低成本,助推企業發展。
全面下放環評審批權限
《通知》的實施將進一步簡政放權,下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權限,下放數量約爲現有基數的45%。與原名錄相比,輕工類、高新技術類、城建類項目審批權限全部下放;原材料類項目下放比例最大,除冶煉類項目仍由山東省環保廳審批外,礦山開發、石化、化工、稀土、黃金、水泥等項目審批權限均已下放;能源類、交通運輸類、社會事業類項目約各下放50%,抽水蓄能電站項目、火電站項目(除燃煤外)、煤礦項目、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項目、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項目、集裝箱專用碼頭項目、民航工程、旅遊類項目等均不再需要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審批。原水利、機械制造、輻射類項目審批權限未下放,但是項目性質略有調整。
賦予同級審批權限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審批目錄的發布同時賦予濟南、青島、煙臺市環保局除跨市和輻射類建設項目外的省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這意味着,自該目錄發布之日起,濟南、青島、煙臺三市環保局可基本享有和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同等的審批權限了。
明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和受理重要事項
此次通知明確指出,未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且不涉及環境敏感區域的建設項目,無需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手續,進一步明確了須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項目範疇,減少了不必要的環評編制和審批任務,減輕企業負擔。此外,針對確需建設的鋼鐵、電解鋁等過剩產能行業的建設項目,通知明確各級審批部門在項目取得主管部門的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確認文件後方可受理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在“弱審批”的同時,山東省環保廳更加注重“強監管”,對環境影響大、環境風險高的建設項目,要嚴格環評審批,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附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