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生銅稅收相關政策回顧
1995年,財政部出臺《關於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增值稅先徵後返的通知》(財稅字〔1995〕24號),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增值稅實行先徵後返70%;1998年財政部發布《關於繼續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8]33號),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增值稅實行先徵後返70%的規定在1998年底前繼續執行。2000年,國務院還發文《國務院關於糾正地方自行制定稅收先徵後返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2號),整頓清理了一批各地區自行制定的稅收先徵後返政策的行爲,規定先徵後返需報國務院批準後才能實施,但各地方由於招商壓力與考核指標,導致地方財政補貼招徠企業行爲一直存在。
2001年4月19日,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規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2008年12月9日,發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並規定,對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
2011年發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其中對於銷售自產貨物(銅等產品)方面,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50%的政策。
2014年12月9日,爲嚴肅財經紀律,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發布《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表示全面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有利於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形成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有利於落實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打破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推動經濟轉型升級;有利於嚴肅財經紀律,預防和懲治腐敗,維護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於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推進依法行政,科學理財,建立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但因地方反彈太大,半年後轉爲各地各部門設立過渡期逐步清理。
2015年發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通知”明確,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其中,對納稅人利用廢舊電機、廢舊電線電纜等經冶煉、提純生產的金屬及合金(不包括鐵及鐵合金)的,退稅比例爲30%。
2021年,財政部 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號),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0號)除“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外同時廢止,“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有關規定可繼續執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注:利用廢舊電機、廢舊電線電纜等經冶煉、提純生產的金屬及合金(不包括鐵及鐵合金)的,退稅比例依然爲30%)
2024年5月11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國令第783號)(以下統稱“783號文”),並於月6月6日發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二、“783號文”涉及再生銅稅收政策的重要條款
“783號文”中,“第十條”針對各地稅收優惠和財政獎補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考慮到再生企業實際經營較大依賴財政補貼以及稅收優惠,因此對再生企業影響較大。條款原文:
第十條 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含有下列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
(一)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
(二)給予特定經營者選擇性、差異化的財政獎勵或者補貼;
(三)給予特定經營者要素獲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優惠;
(四)其他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
三、政策實施的意義
當前,我國再生銅產業的貿易和生產加工普遍依靠享受地方政府稅收優惠及獎勵,不少企業甚至離開稅收返還政策就處於虧損狀態,因此這些政策對再生銅相關企業的經營生產至關重要,此前若幹年,該類政策以江西爲代表,形成了再生資源集散地,其他部分地區的相關回收或貿易企業爲了賺取利潤,甚至將本地回收的再生銅產品在江西進行粗加工後再運回本地供給當地企業。近兩年,湖北、四川等地爲吸引再生銅企業,也加大補貼力度,形成了新的稅收窪地,吸引不少再生銅企業搬遷至這些地區,令其產能、產量大幅增長。
但這樣的情況令很多地方政府及企業不滿,“全國一盤棋”的呼聲日漸高漲,在這種背景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而制定的“783號文”,有助於規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
四、對再生銅產業及供應的影響簡析
根據“783號文”附則,該條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根據本條例制定公平競爭審查的具體實施辦法。從長期看,取消稅收窪地,能有效避免不正當競爭,有利於再生(銅)產業更加有序、合理運行和可持續發展。
但短期來看,和此前比如環保政策導致的階段性進口減少等情況類似,由於會導致部分再生企業成本增加,再生產業和部分企業或面臨陣痛,特別是一些單純依靠補貼掙錢的企業生產經營將不再有盈利空間,面臨較大衝擊。
從目前了解情況來看,自“783號文”發布後,現有稅收政策優惠力度較大地區的再生銅企業已經表示生產經營受到較大影響,部分再生銅杆企業暫停報價甚至暫停生產,如果政策不打折扣的實施,很多地區的再生銅杆產業恐將經歷一輪規模較大的調整和洗牌。
另外,有採購粗銅、陽極銅的市場參與者反應,有稅收政策優惠地區的部分廢煉粗銅或陽極板企業也已經下調了出貨量甚至暫停生產。值得注意的是,當前江西的廢煉粗銅產能在全國佔比較大,如果政策實施,短期內難有其他地區產能形成較好彌補,這可能導致下半年甚至明年,國內再生銅原料的供應趨於收緊,在今年和未來幾年銅精礦供應緊張的預期之下,本被寄予厚望的再生原料如果跟不上,冶煉企業的原料矛盾將進一步升級。
有市場人士稱,多地政府正與當地企業就稅收返還進行協商,但企業反對意見較強烈,有些企業認爲過渡時間太短;同時,部分地方政府能不能接受因此可能帶來的GDP產值下滑也需觀察。但也有部分地區的企業表示尚未收到通知,而華南等地區由於此前就較好遵守相關稅收補貼,因此暫時反應並不強烈。
此外,當前再生銅相關企業除了面臨“783號文”帶來的稅收政策收緊的壓力外,“反向開票”也在逐步施行過程中,帶來成本擡升的壓力,有企業表示,“783號文”和“反向開票”同時落地實施,其票點成本或提升3-4個點左右,綜合票點或達到10-11%左右。
整體看,後續須關注政策實施程度、實施細節,地方政府和企業的態度及對生產的影響,以及對再生銅原料供應轉緊和成本擡升的具體數量級等。